案件聚焦:白領轉移存款抗拒執行,被處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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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疏忽致公司損失40餘萬元

馬勤原與上海某諮詢公司於2014年7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12月,公司將馬勤原調配至財務部門開票員及會計崗位。後因馬勤原工作疏忽,導致公司經濟損失40餘萬元。為此,馬勤原寫了一份《檢討書》,稱 “我願意承擔25%的責任”。

半個月後,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經上海市楊浦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馬勤原應賠償公司經濟損失109098.6元。馬勤原不服上述裁決,遂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經審理,上海楊浦法院判決馬勤原應賠償上海某諮詢公司經濟損失109098.6元,二審維持原判。

因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被判拘役

判決生效後,馬勤原未按判決期限付款,故上海某諮詢公司向上海楊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馬勤原到庭後申報財產,稱其財產僅有現金及存款共計800元,無能力履行判決。

執行法官經查詢,發現馬勤原在判決生效後通過銀行賬戶向外轉款近7萬,於是再次將其傳喚到庭,釋明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是,馬勤原仍拒不付款,要求法院一併處理解決與其他兩家案外公司的糾紛後才付款。

執行法官向馬勤原釋明另兩公司與本案無關,其可以另行起訴,但馬勤原仍拒絕履行判決義務。

因馬勤原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案件移送公安。在拒執罪案件過程中,馬勤原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積極悔過,其家屬代其支付全部款項。後經公安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馬勤原犯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什麼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能力履行並能夠履行的情形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權威性。並非所有未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當事人都會構成刑事犯罪。如當事人卻無履行能力,法院在核實並對其進行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後,因客觀條件案件執行不能,會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繼續恢復執行。但對於有能力履行卻抗拒執行、逃避執行的當事人,法院會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採取罰款、拘留等執行懲戒措施,涉嫌觸犯刑法的,移送公安部門做刑事立案處理,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馬勤原到庭申報財產,稱全部財產僅有800元,法院通過網絡查詢也未查詢到其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但根據被執行人工作、家庭情況,該情形明顯有違常理。承辦法官逐一調取馬勤原名下銀行賬戶的流水明細,最終證實他在判決生效後將銀行賬戶內款項轉出,以逃避執行。在法院調取的證據前,其仍百般抵賴,要求法院幫忙解決其與其他兩家公司的糾紛為由拒不付款,顯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刑事立案後,馬勤原家屬聯繫法院,主動還清所欠的款項,至此,案件執行完畢。但馬勤原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等待他的仍舊是相關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法律的權威在於執行

在全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當今,一切行為應當以法律為準則。社會的發展進步,使得當事人轉移資產行為條件更加便利,例如通過手機操作就可以將名下存款轉移到親朋名下暫放。但社會的發展進步,也使得所有行為都會在數據世界裡留下痕跡,讓試圖逃避法律責任的“老賴”無所遁形。拒執罪是法院執行程序中的一大利器,只有充分發揮刑法在強制執行中的作用,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拒執罪刑事責任,能承擔起震懾作用,才能減少因當事人轉移資產等逃避執行行為造成的假執行不能、真執行難問題。通過這起案件,不僅僅是在個案中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發揮法的作用,指引、教育社會個體規範自己的法律行為。

人身在世,難免會碰到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只有崇敬法律,自覺維護法律權威,當你需要法律保護自己的時候才會感謝法律,稱讚法律的公平正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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