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一个比较笨的美女离婚纠纷

杨晨霖 律师


最近办理一个美女的离婚纠纷,其特点就是美女太笨了,很有意思,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当事人确实是个大美女,快20岁的时候来成都工作,也是到了认真耍朋友的年龄了。

今天说说一个比较笨的美女离婚纠纷

当事人在成都工作几年后,经别人介绍,认识了搞地质工作的成都本地人。当事人这位男朋友确实也是帅哥,年龄相当,个子又高,人也帅,哪个时代人家关键还是铁饭碗,是事业单位。两个人对上眼了,耍了一两年,两个人就结婚了。结婚没多久,两个人的孩子出生了,今年也快10来岁了。

结婚以后,因当事人的老公是搞地质的,经常外地出差,收入也可以,家里就全部交个当事人了,当事人就不工作了,做全职太太。

最近几年,当事人老公单位岗位的调整,其老公不用跑外勤了,基本在成都上下班,一家人可以天天在一起了。

前两年,当事人通过和别人交流中,感觉自己做全职太太,让自己的人生们没有希望了,尤其是自己已经40了,还没有什么成就,再不出去闯一闯,自己的人生就完了,产生这种中年恐惧感。

当事人认识了一个国有企业的中层领导,手上有一定的资源,说是和当事人合作一起做点事情。认识就了,就日久生情了,两个人发展的也就迅速了。

两个人发展的比较火热,当事人就和这位国企领导去开房了, 开房也就罢了,关键美女想享受会员价,正好原来登记会员的电话是当事人老公的电话。已登记,马上短信就发到当事人老公的手机上了。

当事人老公马上就感觉不对了,马上到酒店,正好就把两个人给弄个现行,太笨了,坏事都不会干呢!

这次就把事情弄砸也就罢了,当事人其他方面也是笨啊!当事人和这位国企领导之间的聊天一直舍不得删除,持续了两三年,内容确实是成人版的,色彩过于浓厚。

当事人和这位国企领导交往的时候,说是要一起做生意,给这位领导转了几万元,这些微信记录当事人也没有删除,也没有把这些钱要回来。

当事人的老公很是气不过,自己经常出差,还没有出去找,当事人反而去找了,想不通的情况下,把当事人暴揍了一顿。虽然闹的凶,思来想去,孩子都那么大了,自家房子都是几套,也是小康之家,当时就没走到离婚。

当事人被自己老公暴揍以后,一直咽不下去这口气,同时也还继续和那个男的来往。当事人的老公一看无法挽回了,将当事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男方还要女方赔偿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到以下问题:

1、一方有婚外情,离婚对财产分配是否有影响?

2、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如何判定?

3、什么是侵害配偶权?其构成条件有哪些?

4、侵害配偶权的侵权客体是什么?其赔偿数额一般如何界定?

第一个问题,一方有婚外情,对财产分配是否有影响?

一方有婚外情的,一般不影响财产分割。现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恋爱自由;离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在婚外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异性,所以一般情况下婚姻一方在婚外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异性或提出离婚请求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只可能存在道德意义上的过错。所以对这样的“过错”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应当照顾无过错方,也就是无过错方并不能多分财产。但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则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但这里的赔偿并不是分割财产的原则,而是因为过错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问题,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如何判定?

法院一般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分不同类型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女方确实因中年不安的心情想自己闯一番事业出来,收入以及对孩子的抚养来说确实不利,对于女方的婚外情这一过错,法院判定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也会做出考虑,对于孩子的成长利弊来说,在本案中,男方确实有这方面的优势。

第三个问题,什么是侵害配偶权?其构成条件有哪些?

侵犯配偶权,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对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的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重婚或婚外行为,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对于使使家庭暴力伤害配偶,以及虐待、遗弃配偶的,也构成婚姻法规定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构成条件有:1、违法行为。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向由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2、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实事包括以下层次: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三是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为恢复精神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其中第三人对配偶权的侵害,是对贞操利益的损害。3、因果关系。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与配偶权身份利益损害实事之间的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侵害配偶权的主观过错,应当为故意形式。

第四个问题,配偶权的侵权客体是什么?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如何界定?

配偶权本身就是人身权的内容,侵害配偶权其性质就是对人身权的侵害。人身损害,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确实侵害了男方的配偶权,男方确实也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我们国家对于侵害配偶权的赔偿类型限定的范围小,对于精神损害的数额,省内目前的司法政策,其上限一般是5万元以内。虽然数额不高,但对于维权目的来说,这最起码是一个态度,侵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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