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通过一个“姐弟恋”的案子说说“分手费”

杨晨霖 律师


最近在办理一个姐弟恋分手后产生纠纷的案子,涉及很多人关心的男女朋友之间分手后的分手费的问题,很有意思,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通过一个“姐弟恋”的案子说说“分手费”

案情这样:当事人是大美女,人长得漂亮,170身高,身材又好,成都本地人,家底比较殷实,追的人自然也就多了。

美女家庭比较殷实,又是家里的独女,人又漂亮,对于男朋友人选,自然就很挑了,很多介绍的,主动追的人家都没看上。

美女挑的多了,年龄也大了,就想安心找一个人结婚了。0几年的时候流行姐弟恋,当事人的朋友给当事人介绍了一个男朋友,说是未婚,比当事人小6岁,农村的,是某大学毕业的,在石油部门工作,工作还可以,人也长得比较撑展,对当事人开始狂轰滥炸式的追求。

刚开始当事人还是不能接受比自己小那么多,慢慢的被这种狂轰滥炸式的追求给打动了,也就接受了。

男的是石油工作,经常外地出差,每次回来两个人才能见面,这样耍了一两年,当事人觉得机会成熟了,自己年龄也大了,应该结婚了,男方给他讲了自己的如何抱负,大有匈奴未灭,何以家为的架势,让当事人再等一下。当事人觉得男朋友这样有进取心,当然要支持了,两个人在一起又过了一两年,男方每次出差回来,在当事人家里住一两天,然后回自己农村的家里。期间当事人都怀孕了,当事人又提出自己年龄大了,结婚把孩子生下来,男方说自己正在争取什么岗位,让当事人先把孩子打了,等过来那段就结婚,女方也相信了。

转眼间,女方和男方耍朋友都快过6年了,当事人实在觉得自己年龄太大了,马上快奔四了,男方经常在自己家里住,邻居亲戚都觉得该结婚了,也劝当事人,当事人也急了,就数次催男方结婚,男方还是老生常谈的找理由拖着当事人。

当事人实在没法等了,觉得应该到男方家里去看看,到底怎么回事。当事人按照男方身份证的地址找到了那方农村的家里,以同学的身份说是顺路问问他在不,见到了男方的父母和姐姐,男方的父母和姐姐也说明了男方早就结婚了,孩子都早有了。

当事人听到后,感觉晴天霹雳,不知道怎么办了。反应过来后,马上去找男的要说法,男的也承认骗了他,故意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女方觉得自己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要求男方赔偿。

男方没办法,给女方写了一个赔偿承诺,承认自己隐瞒已婚的事实已经7年了,给女方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愿意补偿女方30万元,并分期于某年某月付清。

自那以后女方受的打击太重了,医院诊断是重度抑郁,一天不想出门,不想说话。一直放不下自己被骗的这件事。男方给了点钱就不付了。

女方虽然家里有钱,但是咽不下这口气,就找律师咨询,很多律师说,分手费是法律上市不支持的,说是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是损失,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没办法,当事人就是也出这口气,辗转通过其他朋友找到我这里来,我们给当事人的答复是这是可以要求支付承诺的费用的。

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2、侵权赔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能否按照协议的约定起诉要求侵权人支付该赔偿款项?

3、本案与男女朋友之间分手费的区别是什么?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本案中男方刻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女方交往,明显就是违背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明显就是违法的。男方刻意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女方交往,女方感情被玩弄,造成其精神痛苦、抑郁,男方的这一行为对女方构成侵权。既然对女方构成侵权,就应该给与赔偿。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就是侵权法律关系,按照侵权法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归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本案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男方在赔偿承诺中自认了自己隐瞒已婚事实长达7年之久,对女方造成精神伤害,愿意赔偿女方,说明本案的侵权事实清楚,侵权行为也是明确的,侵权人也是明确的。

第二个问题,侵权赔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能否按照协议的约定起诉要求侵权人支付该赔偿款项。

在本案中,男方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是自认的,承诺赔偿女方,女方也接受了你赔偿承诺,明显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就赔偿已经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既可以以侵权之诉起诉男方,也可以合同之诉起诉男方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当然是以合同之诉起诉对于女方更有利,毕竟侵权之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是很小的。

第三个问题,男女之间的分手费与本案的赔偿费用的区别。

一般单身男女之间约定分手费,法院判决一般都是不支持的,毕竟男女恋爱关系是个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畴。

在本案中就不同了,男方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方生活,违背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其玩弄男方的感情,给女方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了,女方当然可以要求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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