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沿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
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
据悉,
被告人蒋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
回收加工处置了 60 余吨医疗废物。
经公诉机关调查查明,被告人蒋某 2016 年 8 月,在沿河县枫香村村民温某家租赁场地安装设备,注册沿河建雄塑料回收加工厂,从事塑料回收加工。
公诉人: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8 月,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从沿河县及周边医院回收混合有针头、针管、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弃物的输液瓶、输液袋共计 60 余吨。
将这些医疗废物回收后,蒋某在没有进行正规处理的情况下,再次进行销售。
公诉人:蒋某在没有经过深度杀菌的情况下,并将这些回收的医疗废弃物加工成塑料小颗粒销往浙江、遵义等地再次利用,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
同时,被告人蒋某在加工过程中,对回收的这些医疗废物进行分拣时,将部分医疗废物在居民居住地附近的乌江沿岸焚烧销毁,对乌江水质及周边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
公诉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8 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陈述,蒋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对于医疗废物的数量,不能严格地以 61 吨来进行认定。
被告蒋某某辩护人:在本案中,可能不排除在一开始收购的这些输液袋,前期是没受到污染。因为相关的监管机构和医疗部门,可能都是严格地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所以极可能前面的部分不存在污染的情况。
同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蒋某虽然是网上在逃被捕,不具有自首情节,但他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量刑等进行辩论后,被告人蒋某做了最后陈述,而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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