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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發佈的《休閒綠皮書:2017~2018年中國休閒發展報告》中建議,2030年實現“做四休三”。即在我國勞動生產率達到一定水平的前提下,可實行每天工作9小時,每週工作4天的四天(36小時)工作制。
消息一出,一大波網友紛紛叫好,還用等到2030年?應該馬上實行!
但是,也有網友表示,還是算了吧,能保證現階段的休息權就不錯了。
那麼關於勞動者的休息權,
法律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
為大家送上普法小貼士
事關你我他的切身利益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
1994年以前,我國法定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是八小時,但每個星期要工作六天,只有一天休息。那時候有一句流行語:“戰鬥的星期天,疲勞的星期一。”
1994年以後,國務院頒佈了《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4小時。”即這個星期上六天班(休息一天),下個星期上五天班(休息兩天),下下個星期又上六天班(休息一天),如此循環往復。”
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頒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中把第三條規定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樣換算下來,那就是一週工作五天,休息兩天。也就是現在的一週五個工作日,兩個休息日。
1995年的《決定》並不是說所有企業都必須實行五天工作制,而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原則。
《決定》第五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這個“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就是“特殊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和“特殊工時制”都是合法的。比如,很多企業會和員工約定,每週至少休息一天,可以在工作日也可以在雙休日。在不超過法定加班時間限制又經過勞動局批准的前提下,這些行為都是合法行為。
但是現實中,我們會發現,大部分企業並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保障公民的休息權。
儘管法律規定了帶薪年假、產假、陪護假、探親假、婚假等等一系列勞動者的休假權,但是很多企業人事不批、老闆不同意,如果想休假基本等於想離職,很多人害怕失業或在老闆面前印象不好而不敢休假,加班反而成了常態。
也就是說,大部分人休息時間嚴重不足,並不是假期太少,而是很多假期自己說了不算。
這種惡性循環不僅影響了勞動者的身體狀況,更加損害了勞動者作為公民的基本休息權。企業執行不到位,反而會增加公民的焦慮感。
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就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通知》中明確指出,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否則將對領導追責。但實踐證明,效果甚微,許多企業還是以“加班為榮”作為自己的企業文化。
休息權首先是人權,進而才是法定權利。勞動者休息權的人權屬性突出地表現為它是人人所享有的,體現勞動者維持尊嚴、謀求發展的一項基礎性權利。因此,法律的規定已經非常明確且人性化了,重要的不是“上五休二”,還是“做四休三”,如何得到執行的保障才是公民們最關心的問題。
在“過勞死”悲劇時有發生的今天,我們必須正視日趨普遍的勞動者過度勞累的問題,有必要儘快達成適度勞動的社會共識,大力倡導適度勞動,構建適度勞動制度,完善適度勞動的法律保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休息權益。
那麼勞動者的合法休息權益該如何維護呢?在以適度勞動為核心,以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為本的前提下擬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
其次,完善勞動者工時標準制度,落實勞動者合理的休息時間和休假時間;
再次,健全對違法違規延長勞動時間的用人單位的追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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