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我們都只是凡人


大家先冷靜,不要亂罵。雖然這些人罪大惡極,但是在沒有明確判決不得減刑的情況下,這種減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案件前情: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35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田文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於2009年3月15日以(2009)冀刑二終字第11號刑事裁定,予以維持。所以插一句話,我認為這次高俊芳多半也是判處無期徒刑,儘管我也無比希望判處其死刑。

我們國家法律裡沒有“終身監禁”的規定,所以我們國家的無期徒刑更多的是一種刑法威懾。根據刑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兩年考驗期滿後,只要表現良好,就可以轉為無期徒刑。所以可以看到田文華在2011年也就是被判無期兩年後,轉為了19年有期徒刑(一般情況下,我們國家的有期徒刑最多20年)。

那麼接下來,在有期徒刑的過程中,只要有良好表現,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每過2、3年都是可以有一定的減刑的。這是因為法律上會認為罪犯真心悔改,不再危害社會。具體的減刑規定在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裡有詳細的規定,我就不再詳述。

所以大概算一下,如果一直表現良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在坐牢10到12年的時間後出獄。比起這些假奶粉、假疫苗的危害,這種處罰實在太輕了。所以建議應該學習下終身監禁的規定,對一些罪大惡極的罪犯,應規定終身不得減刑、假釋。


律師獨角獸


這邊假疫苗案正沸反盈天,輿論沸騰,那邊,曾經的“三鹿奶粉”事件的主犯,三鹿公司前董事長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6年,再一次引爆輿論場。

大家應該不會忘記10年前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吧,就是喝了三鹿集團生產的嬰幼兒“問題奶粉”,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購過程中為達標而添加三聚氰胺生產的毒奶粉。原衛生部的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9.6萬嬰兒被查出患有腎結石,11名死亡的嬰兒中不排除有6名與食用問題奶粉有關。

2009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後,田文華經過三次減刑,一直減到了現在的16年。

減刑的理由嘛,無非就是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等等等等。

我國刑法裡當然有對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等行為,可以減刑的相關法律規定。至於三鹿董事長的減刑是否合乎法律程序,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但作為吃瓜群眾還是要問一句,為什麼?她在服刑期間有過什麼重大立功表現嗎?接受改造就能從無期到有期嗎?

曾經毒奶粉的主犯都可以從無期到有期,於是,有人說,“真是天大的事都不是事啊”。

假疫苗的長春長生公司25萬支假疫苗原來只罰款了334萬(相當於罰酒三杯),毒奶粉的主犯雖然判了無期,但人家又變成了有期。

我們的監管部門,我們的執法者對這些犯罪分子是否仁慈了點?!

其實,不僅僅是這一兩家。

2009年,國家食藥監局發現,江蘇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福爾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產人用狂犬病疫苗效價低於國家標準,於是,罰款,坐牢,收回公司狂犬疫苗藥品GMP證書,2名責任人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相關行業,等等處罰相繼出臺,後來,延申生物更名為另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延申公司裡面,別人被判了刑,董事長卻依然“自由”,並改頭換面成為新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董事之一。

不管是假疫苗,還是毒奶粉,都是關乎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教育、醫療、法律是社會最後的底線,有人要踐踏這一人類社會的底線,就必須讓他付出慘痛的代價。我一直堅持以下觀點:要建立起“一次違法終身禁入”機制,對於這些踐踏法律、踐踏人類良知、踐踏人類社會最後道德底線的行為和個人,所有相關人員,罰款要罰到傾家蕩產,坐牢要坐到牢底坐穿,直至殺頭。

對這樣的犯罪分子,絕對不能心慈手軟!

最後,我還想問一句,曾經喝過三鹿毒奶粉的孩子,你們現在還好嗎?


從無期到有期,你們怎麼看?認同本文觀點的親,記得點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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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超人鋼鐵俠


整整十年前的事情了,當年三聚氰胺事件幾乎波及大部分奶企,但是三鹿的田董事長是唯一一個被判刑的奶企的老闆。冤嗎?一點不冤,但是有的人逃脫了。

聽聞有的地方為了不讓兩家大型奶企倒掉,小範圍提出了一個名為“保衛二奶”的要求。後來,這兩家奶企果然沒事,並且繼續做大做強。

回到三鹿田文華,我看過央視播放的當天一審法庭判決視頻。記得田文華表示,我犯了這麼大的罪,法律怎麼懲處都是應該的。當時我想,她確有懺悔之意了。可是緊接著我又看到媒體報道,田文華很快上訴了。

罪刑法定,這是法律原則,田文華該判多少年,刑法專家有過討論。給兒童造成這麼大面積的傷害,判處無期徒刑不為過。但是現實中無期變有期似乎太過容易,終身監禁已經變為有期徒刑不足16年,這對此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能起到什麼樣的震懾作用?實在令人深思。


展江


三鹿董事長這個減刑是正常的,合法的,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的減刑政策已經被妖魔化,網民充滿著不信任,其實減刑一點都不復雜,減刑不分是是誰,哪怕是百姓,只要認真改造,痛改前非,都會獲得減刑機會的,跟權力無關,跟金錢無關,只跟是否認罪悔罪認真改造有關。

所以,三鹿的董事長減刑也是正常的,這裡面並沒有什麼貓膩,不客氣的說,包括你我在內,每個普通人入監,只要認真改造,好好表現,也都會減刑的,這不是個別人的專利,而是為了讓這些服刑的罪犯好好改造。

三鹿董事長獲得了三次減刑: 2011年11月4日,從無期徒刑減為19年,剝奪政治權利由終身變為6年; 2014年5月23日,減刑1年9個月; 2016年7月18日,減刑1年半。 在三次減刑之後,她的刑期15年3個月。

她的這些減刑也都是合法合規的,其實減刑也不是很隨意的,也有很嚴格的法律程序,跟法院審判也是差不多的,不是說剪就剪,誰敢枉法呀。減刑是需要法院來裁判的,也是有法律文書的,網上一般都是可以查到的。

按照董事長現在的刑期,她還可能有一次到兩次的減刑機會,總的服刑不少於13年就可以,這些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如果網民監督,懂得法律的,如果發現她的服刑少於13年,那麼舉報,肯定成。


韓東言


問題描述:你是如何看待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無期減刑至不足16年的?

田文華,三鹿前董事長,具體因為什麼事鋃鐺入獄,大家都清楚。2009年,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田文華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2014年,田文華獲減刑一年九個月;2016年,田文華獲減刑一年半,事情原委就是這樣。



作為一名孩子的舅舅,我清晰記得當年醫院人滿為患,很多抱著小孩的父母都是眼含淚水,眼眶深陷。而那些尚未懂事的小生命,卻要經歷殘忍的東西。很不幸,我一個表姐的孩子也是其中一個。雖然最後孩子搶救過來了,但是也留下了一些難以癒合的傷疤,無論是從生理上,還是心理上,俱是如此。



作為一名普通人,我現在感到很憤怒,很不理解田文華這種人為什麼要被減刑,我多麼希望她這一輩子在監獄裡煎熬下半生。我不在乎也不介意一些人跳出來罵我是個法律文盲。因為沒有經歷過一些事情的人,是無法體會那種看著那麼幼小的孩子全身插滿管子的心痛。



田文華減刑的理由—她在監獄表現良好,悔改突出。嗯,我還能說什麼,你們是對的,田文華表現良好,悔改突出,要給她重新做人的機會。但是,誰給那些已經離開這個世界的孩子一個機會?誰給那些雖然活了下來,但是滿身創傷的孩子一個機會?



前有三鹿奶粉,現有長生疫苗。也許,多年以後,同樣的新聞就是高俊芳了。這讓我想起一句話,“好人不長命,壞人活千年”。我是一個普通人,是一個曾經因為三鹿奶粉而受害的孩子的舅舅,我個人是不願意接受田文化減刑這樣的結果。

我內心最想說的一句話就是:無論是田文華,還是高俊芳,她們曾經所掙的錢,是小說裡描述的“蘸著人血的饅頭”。


村郎三農館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還喝過。其影響結果是巨大的。

最終根據衛生部相關數據顯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國一共有29.6萬嬰兒不幸查出腎結石,並且在11名死亡的嬰兒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問題奶粉有關。


事發後,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長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判為無期徒刑。

如今距離其事發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時間,通過查閱資料,可發現,其前董事長田文華經過了三次減刑,如今已經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

根據(2011)冀刑執字第1379號裁定書顯示,罪犯田文華,現在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包含了因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第二次: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又是因陸續獲得多次記功等獎勵。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另外每一次,記功無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認罪悔罪,認真遵守了法律法規以及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在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中,較好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


程序上的確完全沒有問題,而且都踩的很準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文華2009年終審判決,恰好兩年後2011年就立刻減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那麼第二次減刑就應該與上一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上次所減刑期。

我們注意下,其第二次減刑和第三次減刑間隔時間,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時間為接近兩年,恰好其減刑為一年半。

不少人會疑惑,為什麼這種人都可以減刑? 在我國的確有些情況是採取的限制減刑的,但是針對的是判處死刑緩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這種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緩期,客觀來說,的確其不在這個範圍內。


目前沒有具體資料,看不到具體材料,當前沒有辦法知曉,是因為具體做了什麼如何達到記功這麼多次的表現,而且每次一到減刑時間點她最終都成功減刑,建議此人的影響力,為了避免過多聯想,能不能公開具體資料?


廖彩琳律師


田文華們能被一次次減刑,也許,這就是高俊芳們敢一次次製假售劣的根源!

雖然這樣的認知也有點極端,但由於這兩起案件,惡劣的性質一樣,傷害的對象一致,案犯的背景相似,產生的隱患同等……更由於這兩件事曝出的時間節點——一個剛剛被抓,一個正在減刑——又恰好“湊”在了一起,那麼就不可避免地、也理所當然地會使人有了更多的感慨,更大的無奈;更偏激的情緒,更深遠的焦慮……

這裡,我們就簡略回顧一下田文華三次減刑,一直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6年的“努力”征程——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九年。

執行機關提出,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獲得獎勵: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

第二次:2014年9月,再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服刑期間,該罪犯能夠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教育和勞動改造,先後獲得考核記功獎勵3次,被評為2010年度獄級改造積極分子,確有悔改表現。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執行機關河北省女子監獄提出,罪犯田文華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最終法院裁定:對罪犯田文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多。刑期自20l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對於法律,這不是我們需要妄議或質疑的範疇。我們相信,田文華怎麼樣被減刑,一定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同樣,我們也相信,高俊芳怎麼樣被判處,也一定會符合法律上的定性。

儘管,田文華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無期徒刑不得減刑”,也並代表高俊芳就可能“照葫蘆畫瓢”被這樣判處,但僅就對田文華這種“罪有應得”的處罰以及實際可能的服刑期結果來說,無疑,也是給了高俊芳有了一線可以苟活下去的希望了。

事實上,我們最需要反思的是:為什麼這麼些年來,在食品和藥品這兩類關乎著所有人生死健康的領域,本應是最該保障產品安全,最不該製假售劣幹出傷天害理之事的行業,但是卻偏偏成了消費者最不能和不敢放心的,最使生產商容易鋌而走險的重災區呢?

這,是不是與對田文華的這種“高舉輕放”式罪罰有著不得不令人聯想的關係呢?

寫到這裡,我也不是對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至有期徒刑16年有什麼異議,這也是她自己通過認罪服法,努力改造而獲得的法律上的寬大處理。

我只是為29萬多的食用了三鹿奶粉的那些幼兒,那些大頭娃娃,那些腎衰竭,那些難以正常成長的孩子而心疼而難過。

對這些孩子加以罪惡的傷害的犯人,因為悔過,因為努力改造,可以重新做人,但是可嘆啊,那些受到了傷害的孩子和他們的家庭,卻再怎麼“努力”,也難以攆趕上正常同齡孩子的體質和心智了……

傷感,才是我們對田文華減刑唯一的情緒——儘管我們不能責怪法律本身,但這並不妨礙我們擁有感情上難以接受的權利……


偶來三徑


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爆發後引發了公眾強烈的憤怒,作為始作俑者的高俊芳早已經被輿論宣佈了“死刑”。疫苗事件是一起影響極壞的公共事件,該事件的特殊性也讓人們不由回憶起曾幾何時同樣震驚全國的三鹿毒奶粉案。

當年的三鹿集團與如今的長生生物頗為相似,都有著業界巨頭、行業翹楚的強大背景。它們所生產的奶粉與疫苗都與普通公眾息息相關,並且存在著不可切割的緊密關聯。

作為三鹿集團前董事長,彼時的田文華身居高位風光無限,她所擁有的權利與地位是多少人都可望而不可及的。

正所謂”花無百日紅,人無千日好”,隨著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發,田文華終於在2009年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468.7411萬元,她的人生由此跌落谷底。田文華的人生路程與如今的高俊芳頗為相似,如果不是假疫苗事件的爆發我相信不少人都早已忘記了她的存在。

田文華雖然失去了自由,但是卻獲得了苟延殘喘的機會,而那些深受三鹿奶粉毒害的無辜孩童所受到的傷害卻永遠也無法恢復如初了。可即便如此,當年的田文華對於一審判決並不服氣,提出了上訴。雖說上訴是法律賦予她的基本權利,但是由此我們也不難看出她對自己的行為似乎沒有那麼多的悔意。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15日駁回了田文華的上訴,維持了原判,此後田文華被投送到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2011年11月4日,田文華在服刑後的第三個年頭獲得了第一減刑。法院裁定將田文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六年。

根據法院的刑事裁定書顯示此次減刑是源於田文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在服刑期間被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

2014年5月23日,田文華再次獲得減刑一年九個月。此次減刑是基於她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受到記功、表揚獎勵,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2016年年底,田文華再獲第三次減刑,減刑期限為一年半,其刑期被減為有期徒刑十六年。

在公眾的眼裡,用“罪大惡極”四個字來形容田文華一點也不為過,她因罪獲刑是其咎由自取。儘管她在服刑期間有所悔改,但是她的悔改卻並不足以彌補之前她對無辜者所造成的傷害。

法律雖然賦予了田文華獲得減刑的權利,但是對於這樣的人我認為應當慎減、少減!否則法律的公平何在?



通城丹妹


在長春長生董事長高俊芳疫苗造假被抓、進行調查的關鍵檔口,又傳來了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因毒奶粉事件雖被判無期徒刑,卻又減至有期徒刑16年的驚人消息。

兩起敏感事件、兩個重要幕後始作俑者的意外交集,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網民的紛紛熱議。



前有車,後有轍。罪孽深重,影響惡劣的高俊芳們將來莫不會也是如此下場?!

如果“打板子”都是這種高高舉起,卻輕輕拍下的處罰方式。食藥領域的違法(造假)犯罪行為,怎能得以徹底根絕?!

當然,也有法律工作者為田董事長行為辯解——即便是位高權重的董事長田文華,被判入獄後就是一個普通的服刑人員。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犯人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從這種觀點上審視人家田文華被減刑,看應該是無可厚非,不值得大驚小怪的。



可頗令吃瓜群眾擔心的是,這種類似“重判輕罰”的做法,會不會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助長高俊芳之流造假售假,甚至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觸碰社會道德底線、公然損害民眾健康安全違法行為的底氣呢?!

霍小姐建議,為從根本上遏制、杜絕這種危害極大、影響惡劣的食品藥品領域造假等違法行為。很有必要修改、完善有關法規,對關乎廣大群眾健康安全的違法造假活動,發現一起,重判一起,絕不姑息遷就。



還要在適用減刑條件等方面,充分考慮事件的惡劣影響,以及社會輿情民意的切身感受,謹防產生不良的“破窗效應”。 最好讓罪大惡極,罪不可赦的高俊芳之流把牢底坐穿,付出慘重的不菲代價,以更好地懲前毖後,警示來者。


霍小姐的八卦爐


我的看法可以用一句話概括,“情理之外、意料之中。”

為什麼說是“情理之外”

這個我相信廣大網友都是感同身受的,從大家內心最真實的想法、最樸素的情感來說,當大家聽到三鹿集團的前董事長田文華居然被減刑至16年時,內心都是極其憤怒的,想當年多少個小孩、多少個家庭因為三鹿毒奶粉事件而遭受損害,想當年多少個醫院門外站著焦躁不安的家長,可以說,無論是當時、還是現在,大家都只有一個想法,想三鹿奶粉的負責人被判處死刑,這樣才算給孩子、給家長一個交代。

可惜,那一年只是判處田文華“無期徒刑”,當時還我相信已經在很多人的意料之外了,而這次藉著問題疫苗事件之風,更是曝出來田文華被減刑至16年,也就是從無期徒刑變成了有期徒刑,這個讓大家從情感上更加難接受,所以說,這次的減刑,是在我的“情理之外”的,因為從情感上我和大家一樣,太恨這個董事長,太想她一輩子都關在監獄裡面了。

為什麼說是在“意料之中”?

因為我是法律人,我清楚知道“無期徒刑”實質上並非終身監獄,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獲得減刑,就能變成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服刑兩年,沒出什麼問題的話,一般都可以獲得減刑,減刑有兩個幅度:

1、對於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是有一般的立功情節的,無期徒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有重大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減刑,是沒有次數限制的,但是對於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來說,她經過幾次減刑後,最少也得執行13年的刑罰,這個就一味著,田文華雖然被減刑為16年,但是還沒封底,她再努力努力,還可以減到13年,那到時候可以更快出來了,這個就是法律的規定,這個就是法律人的“意料之中”,不想接受也沒辦法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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