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嶽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涉非訪刑事案件

近日,岱嶽區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涉非訪案件,依法認定非正常上訪行為人張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現該判決已生效。

據介紹,2007年11月,張某某因尋釁滋事被泰安市勞教委決定勞動教養一年。張某某提出複議後,山東省勞教委2008年1月維持了泰安市勞教委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2014年4月至2018年2月,張某某以不服勞動教養處罰、要求撤銷檔案為由,到中南海周邊地區等處非法上訪132次。2017年5月,張某某在岱嶽區某鎮政府上訪期間,不聽勸阻,攜帶棉被在信訪場所滯留、住宿。2018年3月,張某某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嶽區分局民警抓獲歸案。

2018年4月,岱嶽區檢察院向岱嶽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某某為達到個人目的,違反《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多次進行非正常上訪,在公共場所製造事端,製造社會影響,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岱嶽區法院受理後高度重視,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為把案件辦成鐵案,承辦法官多次與公安、政府等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溝通,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證據逐一排查落實。案件審理期間,張某某用絕食來對抗審判,其家人也多次到法院鬧訴,以期達到向法院施壓的目的。面對壓力,承辦法官沒有退縮,而是堅持原則,積極應對,通過給張某某及其家人做思想工作,耐心釋法,言明利害關係等方式,使張某某及其家人認識到法律的權威和自身的錯誤,不再採取過激行為。

岱嶽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某在上訪反映的訴求經法律程序處理終結後,仍多次到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吵鬧、滯留、住宿,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且強行向當地政府索要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綜合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岱嶽區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張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區法院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岱嶽區法院在黨委政法委的領導下,始終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依法處置非訪,堅決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努力引導社會形成“保護合法上訪、控制無理上訪、懲戒非法上訪”的良好輿論氛圍。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王坤 通訊員 孫浩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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