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岳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非访刑事案件

近日,岱岳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非访案件,依法认定非正常上访行为人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该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2007年11月,张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泰安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张某某提出复议后,山东省劳教委2008年1月维持了泰安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2014年4月至2018年2月,张某某以不服劳动教养处罚、要求撤销档案为由,到中南海周边地区等处非法上访132次。2017年5月,张某某在岱岳区某镇政府上访期间,不听劝阻,携带棉被在信访场所滞留、住宿。2018年3月,张某某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8年4月,岱岳区检察院向岱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多次进行非正常上访,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制造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岱岳区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为把案件办成铁案,承办法官多次与公安、政府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逐一排查落实。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用绝食来对抗审判,其家人也多次到法院闹诉,以期达到向法院施压的目的。面对压力,承办法官没有退缩,而是坚持原则,积极应对,通过给张某某及其家人做思想工作,耐心释法,言明利害关系等方式,使张某某及其家人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自身的错误,不再采取过激行为。

岱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在上访反映的诉求经法律程序处理终结后,仍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吵闹、滞留、住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且强行向当地政府索要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岱岳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区法院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岱岳区法院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依法处置非访,坚决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努力引导社会形成“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上访、惩戒非法上访”的良好舆论氛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坤 通讯员 孙浩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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