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公司该如何维权?

以案释法丨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公司该如何维权?

❂ 案例回放

以案释法丨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公司该如何维权?

2015年7月17日,某建筑公司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该公司帮张某代办一级建造师证,且公司向张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交来一级建造师办理相关费用共计118 000元。但该公司迟迟未能将证件交与张某。后经多次交涉,公司的经办人员罗某向张某返还了10 000元,余款未还,张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办理费用108 000元。

庭审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罗某当时是公司办公室主任,其擅自利用职权私自在收条中盖章,罗某收取张某费用时公司不知情,这应为罗某的个人行为,并提交了罗某出具的有关办证收费系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的《承诺书》。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在公司里看到了办证的通知,罗某告知可以不用考试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书,便与罗某在公司谈了办证的事情,并将钱给付公司,如果是罗某个人私下找其可以办证,其不会相信罗某的。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的约定内容违法,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公司因该无效协议收取张某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公司依据由其承担责任的判决书,向法院起诉罗某追偿权纠纷,要求罗某返还上述费用。经审理,该公司并未实际向张某履行,法官告知其法律风险后,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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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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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口头协议是否属于无效协议,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以案释法丨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公司该如何维权?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约定内容为无需考试,便可以代办一级建造师的证件,该约定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无效协议。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案中,建筑公司因无效协议收取张某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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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与公司无关,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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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原为建筑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收条中亦盖有该公司的公章,虽然有罗某事后向公司出具的有关办证收费系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的承诺书,但该承诺书并不能表明罗某当时是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招揽的办证业务,且从办证洽谈的地点、罗某当时在公司所任的职务及收条上加盖的公章看,张某有理由相信是公司与其达成的有关办证的协议,该责任由公司来承担,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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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责任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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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只有在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造成侵权时,用人单位才享有向该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的制约,是附条件的权利。追偿权的行使范围以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本案中,虽然公司在行使追偿时撤诉了,但如公司认为罗某存在违反公司规定使用公章的情形,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据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向罗某个人追偿,但追偿的前提应是其已实际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此外,加强印章管理制度对公司来说尤为重要,没有严格的印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无疑会出现上述案件的法律风险,造成公司不良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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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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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卢沟桥法庭 郭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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