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羣內辱罵他人 被判公開道歉

近日,萍鄉一業主因不滿業委會工作,在微信群發佈聲明,散佈惡意侮辱言論。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名譽權糾紛案,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禮道歉。

原告陳某、吳某與被告瞿某均為同一小區業主,陳某、吳某系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被告瞿某認為陳、吳二人在任職期間,出租小屋會所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業委會財物狀況未公示,公款私存,侵佔業主利益,於是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發佈小區業主聲明,散佈明顯帶有侮辱原告人格尊嚴、貶損其名譽的言論。

安源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按規定會所出租是業委會管理權限。小區業委會已對財物狀況進行公示。原告的電話費、交通補貼費都是按照有關政策領取,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安源區法院認為,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其基本內容是保有和維護自己的社會評價。微信群雖是虛擬空間,但相關參與者在發表言論時仍需恪守禮儀道德規範,不能圖一時之快而口出惡言。業主委員會在面對業主提出合理要求時應通過公開信息發佈、協調溝通交流等方式予以回應,從而使業主的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得到充分的保障,進而使業主委員會更能代表最大多數業主的利益履行職責。被告的言論在微信群眾發表,結合其影響,應由被告在微信群中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綜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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