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聯動,服務前移,「一件事情」秀洲公安「跑一次」

部门联动,服务前移,“一件事情”秀洲公安“跑一次”

秀洲公安治安大隊緊扣分局13項負面清單攻堅,不斷拓展豐富“紅色代辦”內涵和外延。主動對接區人社局、僑辦、民政局,在人才市場、行政審批中心出證窗口、僑辦設置“紅色代辦點”,配置政務服務外網電腦和傳真機,通過自助申報、內部傳真核實、網上流轉審批等方式,真正將人才引進落戶、華僑回國定居落戶、收養登記落戶三項審批服務事項服務關口前移至人才引進聯繫函、華僑回國定居證、收養證等審批服務事項。

在此基礎上,按照群眾眼中的“一件事情”和“四減”工作要求,整合精簡重複提交的材料清單26份,精簡環節5個。製作《部門聯動 服務前移“一件事情”公安“跑一次” 》,形成跨部門材料目錄清單、審批流程和服務指南,真正做到“一件事情”一個規範。

部门联动,服务前移,“一件事情”秀洲公安“跑一次”

人才引進落戶

政策規定

與本市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經商辦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取得技師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並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准予其本人落戶。

落戶材料

1.遷移人書面申請原件1份;

2.縣級以上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人才引進落戶聯繫函》原件1份;

3.市本級公安機關簽發的遷移人《浙江省居住證》原件1份;

4.遷移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材料原件各1份;

5.立戶登記在本人房產的,提供遷移人本人合法房屋權屬證明原件1份;立戶登記在父母(配偶、子女)房產的,提供遷移人父母(配偶、子女)合法房屋權屬證明、關係證明和父母(配偶、子女)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意落戶證明原件各1份;

6.投靠(掛靠)親屬(親友)落戶的,提供遷入地合法房屋權屬證明、遷入戶戶口簿、戶主居民身份證、戶主同意落戶證明、關係證明材料和遷移人及其配偶、子女市本級無房證明(指掛靠時,需提供)原件各1份;

7.落戶單位(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的,提供單位(人才服務機構)接收證明和遷移人及其配偶、子女市本級無房證明原件各1份。

上述所需材料由申請人提交或經辦機構自行獲取,其中5-7所需材料可根據不同情形擇一提交。戶口落戶地由遷移人根據自身不同情況提交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第一步辦事群眾根據自已的實際情況,自由選擇以下兩種申請材料提交方式:

一是:申請人可以在秀洲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工作地或休息地實名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發起申請,將落戶所需材料上傳至秀洲轄區新城派出所。相關落戶材料原件由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流轉至區公安分局;

二是: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將落戶所需材料直接傳真至區公安分局(傳真號碼0573-82720726),同樣,相關落戶材料原件由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流轉至區公安分局;

第二步材料留轉至區公安分局後,由區公安分局戶口管理業務部門進行預審查和相關核實工作。

第三步 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的,由區公安分局戶口管理業務部門直接出件。根據辦事群眾不同戶籍所在地,分兩種出件方式:

一是:省內戶籍的辦事群眾,申請材料提交當日,可以在落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二是:省外戶籍的辦事群眾,申請材料提交當日,由區公安分局戶口管理業務部門以EMS郵政免費快遞形式將《准予遷入證明》和《落戶溫馨提示》送達給辦事群眾(投遞地點僅限嘉興市內)。辦事群眾收件後,及時去戶籍地辦理戶口遷出登記,然後再到遷入地辦理戶口遷入登記。

收養登記落戶

政策規定

對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或事實收養公證,憑《收養登記證》或事實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當事人私自收養棄嬰(兒童)但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可轉擬落戶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非親屬關係在當事人戶內辦理該棄嬰(兒童)的常住戶口登記。

所需材料

A、符合收養條件,需提供下面材料:

1.《收養登記證》或事實收養公證書原件1份;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各1份;

3.收養人婚姻關係證明材料原件1份。

B、不符合收養條件,需提供下面材料:

1.收養人書面申請書原件1份;

2.《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原件1份;

3.《子女情況證明》原件1份;

4.《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原件1份;

5.村(社區)出具的事實收養情況證明原件1份;

6.己採集被收養人人像、指紋、DNA信息和情況說明原件1份;

7.當事人具備撫養能力的證明原件1份;

8.當事人與被收養人非親子關係鑑定證明原件1份;

9.當事人自願撫養棄嬰(兒童)的書面承諾原件1份;

10.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不符合收養條件的證明》原件1份。(民政部門直接流轉至區公安分局)

11.收養人、落戶地戶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1份;

12.收養人婚姻關係證明材料原件1份。

辦理流程

第一步:辦事群眾根據自已的實際情況,自由選擇以下兩種申請材料提交方式:

一是:申請人可以在秀洲區民政部門、區行政審批中心、工作地或休息地實名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發起申請,將落戶所需材料上傳至秀洲轄區落戶地派出所。相關落戶材料原件由區民政部門、區行政審批中心流轉至區公安分局;

二是: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區民政部門、區行政審批中心工作人員將落戶所需材料直接傳真至區公安分局(傳真號碼0573-82720726),同樣,相關落戶材料原件由區民政部門、區行政審批中心流轉至區公安分局;

第二步:材料留轉至落戶地派出所後,落戶地派出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預審查、核實和上報區公安分局審批;

第三步: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的,區公安分局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核准)意見和通知落戶地派出所辦結落戶登記。

華僑回國定居落戶

政策規定

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在批准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和華僑回國定居證及其回國使用的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落戶材料

1.遷移人書面申請原件1份;(後附示範申請);

2.本人有效的中國護照原件和複印件1份;

3.《華僑回國定居證》原件和複印件1份;

4.出國前戶籍註銷證明原件1份;

5.擬遷入戶的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和複印件1份;(新立戶或投靠落戶需提供)

6.公有房屋租賃證原件和複印件1份;(投靠落戶需提供)

7.擬遷入戶戶主同意落戶聲明原件1份;(投靠落戶需提供)

8.擬遷入戶戶主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1份;(投靠落戶需提供)

9.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1份;(投靠落戶需提供)

10.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和複印件1份;(投靠親屬落戶需提供)

11.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1份;(夫妻投靠需提供)

12.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和複印件1份;(子女投靠父母需提供)

13.村(居)同意遷入證明原件1份。(遷入農村地區需提供)

(5-6所需材料可根據不同情形擇一提交、10-12所需材料也可根據不同情形擇一提交)

一是:申請人可以在秀洲區僑務部門、區行政服務審批中心、工作地或休息地實名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發起申請,將落戶所需材料上傳至秀洲轄區的落戶地派出所。相關落戶材料原件由區僑務部門、區行政審批中心流轉至區公安分局;

二是: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區僑務部門、區行政審批中心工作人員將落戶所需材料直接傳真至區公安分局(傳真號碼0573-82720726),相關落戶材料原件由區僑務部門、區行政審批中心流轉至區公安分局;

第二步:材料留轉至落戶地派出所後,落戶地派出所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預審查、核實和上報區公安分局審批;

部門聯動 服務前移

“一件事情”公安“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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