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对商事领域夫妻承担担保责任的影响

最高院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对商事领域夫妻承担担保责任的影响

摘要:对保理行业为代表的商事领域来说,夫妻一方就另一方商事领域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对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是一个很常见的情形。201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并对上面谈到的夫妻担保责任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作为一名保理法律人,笔者认为《解释》对保理行业为代表的商事领域中的夫妻承担担保责任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影响。

一、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夫妻是构成家庭的骨干。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家庭不仅是一个个体参与市场竞争后休憩的港湾,更能给个体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提供很大助力。从夫妻双方出发,在法律关系角度就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债务承担责任,或者夫妻二人同时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在商事领域,此类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表现为担保,我们统称为夫妻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认定和评价夫妻共同债务做了进一步明确解释。作为一名保理法律人,夫妻承担担保责任也是保理业务中的一种常见增信措施,笔者相信这种担保形式在其他商事领域也很常见,而新《解释》的出台对吾辈法律人而言,至少可以看到四点影响。

二、商事领域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对现代社会而言,夫妻担保责任有着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而言,这样使得承担债务的资本从个人财产拓展到整个家庭的财产,对市场竞争各方来说,意味着个体担保资信能力的上升,也意味着担保权人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但从另一方面而言,过分强调乃至任意使用夫妻担保形式,同样会降低家庭的抗风险能力,影响家庭财产的安全,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对于夫妻担保责任的认定应当抱持谨慎规范的态度。从理论上我们就有理由将商事领域的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进行区分。毕竟在很大程度上,商事领域的夫妻共同债务与民事的日常生活需要还存在区分,不宜将其一概而论。

保理是一种保理申请人将其现有或未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为其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的综合商贸服务。对于保理业务项下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来说,其核心表现为一类金钱债权。此类金钱债权和其他商事领域的债权存在很大共通性,都源自商事领域的日常经营行为,通常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需要,一般金额较大。对普通自然人来说,这种类型的债务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存在较大区别。在颁布《解释》时,最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指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显而易见,保理为代表的商事领域债务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1]

三、《解释》并未否定商事领域夫妻承担担保责任效力

当然《解释》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商事领域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效力被一刀切否定了。哲学家告诉我们,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夫妻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基础人身关系。如果夫妻之间无法就商事领域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无法实现家庭中这一组织结构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解释》并未否定商事领域夫妻承担担保责任效力,这也与一直以来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从法律条文出发,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看出:

首先,《婚姻法》第18条只规定了五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夫妻当中的一人独立承担债务,其所能动用的财产是很有限的。

其次,《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参与商事活动早有规定。

最后,《担保法》第12条等很多条文都有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表述,以夫妻共同承担商事领域债务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

四、《解释》明确夫妻共同承担债务需要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从实务操作层面,《解释》也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提出具体标准,关键就在于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以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为例:笔者认为要达成基于共同意思表示,需要具备三个要件:

其一,夫妻应当对于所要承担的债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市场中经常有债权人或承担担保责任一方故意隐瞒、伪造事实骗取夫妻一方签字,签字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认识到所承担债务的具体情况,由此基于错误认识而产生的意思表示并不具备共同承担商事领域债务的效力;

其二,夫妻应当对于所承担债务作出明确承担的意思表示。在商事领域,很多合同都是标准合同,市场中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有时会利用编制格式合同的优势,以“知晓承担相应责任”的中性表述作为夫妻双方已经同意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解释》所要求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因局限在当事人“知晓”即可,还应当有明确的“同意”意思表示,方能明确证明夫妻已经就共同承担债务达成一致。

其三,夫妻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向明确债权人作出。意思表示是有对象的,笔者认为,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权人作出方能真实生效。笔者在审核商事领域合同中,发现有些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向债权人作出,有的甚至是向与债权人无关的平台或者第三人作出,此类意思表示由于没有向债权人作出,后期完全可以通过作出反向的意思表示,拒绝承担相应债务,引发纠纷。

五、《解释》要求权利人需要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证明责任

司法解决纠纷的方法是一种透过证据反向推演事实的过程,所以证明责任的划分就对案件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由于实务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或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夫妻另一方的共同承诺,将夫妻共同财产纳入责任承担范围。这种情况由于一方本来就已经存在着隐瞒另一方并制作相关虚假承诺的故意,还将证明夫妻不存在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托付给不知情的另一方,显然无法保证被欺瞒的夫妻一方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法院查明真相。所以有必要将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转给主张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债权人承担。

对于商事领域来说,由于商事领域的债务金额较大,商事领域的债权人有更多动机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也有能力将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相关法律文书安排得更加规范。早在2017年年初的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已经明确表示:“不能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从《解释》出发,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方式可以达成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

方式一,三方共同签订三方担保合同,夫妻双方均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纳入担保财产之中。这是约定最明确的方式,只要签订合同就可以达成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后期一些担保权利的登记同时也需要夫妻双方配合,保证担保权利真正落地生效。

方式二,一方签订保证合同,另一方签订承诺函,认可将夫妻共同财产纳入担保范围。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的区别在于签订承诺函的一方并不一定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纳入担保范围,只是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并且这个共同意思表示需要单方的保证合同与承诺函共同作出后方才生效,仅以保证合同,仍然无法构成共同的意思表示。

方式三,当然《解释》也考虑到颁布后担保实务的衔接问题,实务中有很多已经存在的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其中有的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做出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此类在订立合同时还没有形式另一方明确意思表示的担保债权。《解释》赋予另一方有权对于担保责任进行追认: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六、结语

夫妻作为一种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由于其特有的信任关系,在商事领域同样可以发挥相当大的作用。以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为例,对内,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可以集中家庭财产进行担保,拥有更多资信能力。对外,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对于合作伙伴来说也可以极大程度降低责任人的道德风险,不至于出现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情况。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商事领域的高风险性,夫妻双方的地位是独立平等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决定家庭财产的流向。在未经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的不理性处分财产行为不应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这既是为了保护家庭稳定,也是对于家庭成员的一种尊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夫妻同心,其利断金。


[1]事实上,《解释》当中的规定早在颁布之前就已经有法院支持,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与福安市立兴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记载:“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为立兴公司的巨额债务,该借款依常理可认定非日常生活所需,超越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正常范围,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被告刘心、陈燕霞夫妻的共同生活,对原告主张该债务为被告刘心、陈燕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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