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葫蘆島市製作「法輪功」邪教宣傳品獲刑

2017年9月18日,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翟永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綏中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翟永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翟永池,男,1954年5月出生於內蒙古自治區,小學文化,退休工人。戶籍地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中央大街,捕前住遼寧省綏中縣前所鎮趙家村。被告人翟永池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2017年5月以來,綏中縣西部地區“法輪功”非法宣傳品時常出現。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確定綏中縣前所鎮趙家村碧海路14號樓住戶有重大嫌疑。5月14日,公安機關在翟永池家中查獲用於製作“法輪功”宣傳品的工具筆記本電腦2臺、U盤1個、打印機12臺、塑封機2臺、切紙機4臺、訂書器8個;查獲“法輪功”光盤1350張;已製成的“法輪功”書刊1031本(冊),其中“法輪功”書籍171本,“法輪功”小冊子860冊;查獲“法輪功”書刊半成品1500張。經對2檯筆記本電腦和U盤進行檢驗,在筆記本電腦和U盤中存有宣傳“法輪功”邪教內容的文件夾和文件。

法院認為,被告人翟永池利用電腦及打印機等工具製作“法輪功”邪教宣傳品,情節特別嚴重,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據被告人翟永池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作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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