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荔浦市五人傳播“法輪功”被判刑

2019年5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傳播“法輪功”的五名被告人姚某煥、潘某芬、羅某芬、黃某清、曾某玲進行判決。判處被告人姚某煥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處被告人潘某芬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處羅某芬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清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判處被告人曾某玲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广西荔浦市五人传播“法轮功”被判刑

姚某煥,男,1968年9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潘某芬,女,1949年4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羅某芬,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小學文化;黃某清,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小學文化;曾某玲,女,1951年3月13日出生,小學文化,上述五名被告人均為廣西荔浦市戶籍。

經審理查明:

2013年,姚某煥使用具有刻錄功能的筆記本電腦通過翻牆軟件瀏覽境外“法輪功”宣傳網站,並製作“法輪功”光盤等“法輪功”邪教宣傳品。

2015年的一天,姚某煥用該筆記本電腦刻錄11首“法輪功”歌曲的光盤。

2016年12月2日,姚某煥將“法輪功”資料內容複製進筆記本電腦文件夾內。

2017年以來,丘某軍(另案處理)電話聯繫被告人潘某芬、羅某芬等人聯繫後,將其在家中自制的有關“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分別交給潘某芬、羅某芬等人傳播。期間,潘某芬、羅某芬夥同他人在潘某芬家將邪教宣傳品用黑色塑料袋分裝成數小袋,並將“法輪功”邪教宣傳品裝入每個塑料袋內。包裝好後,潘某芬將其中30多袋共計60多本“法輪功”書籍交給羅某芬帶走,其餘由潘某芬拿到荔浦市城區等地進行散發。

2017年1月28日,姚某煥製作“法輪功”對聯三幅,除其中一幅宣傳邪教的對聯張貼在自家大門外,並將另外的二幅宣傳邪教的對聯送給黃某清、曾某玲。曾某玲將該對聯張貼於自家大門外。

2017年2月11日,姚某煥用筆記本電腦給便攜式音箱內儲存卡創建“大法”、“廣州講法”二個文件夾,並將33個“法輪功”頭目李洪志講解“法輪功”的音視頻音分別複製到二個文件夾中。

2017年3月14日,姚某煥將349個音視頻複製到筆記本電腦F盤的“HPv250w ”文件夾內,經鑑定,該文件夾內有234個音視頻是“法輪功”邪教內容的音視頻,總時長1857.63分鐘,具有反黨、反社會特點。

2017年5月13日中午,羅某芬在荔浦市荔城鎮百匯廣場門口遇見並交給鍾某某一個“法輪功”光碟,讓其回家觀看。同年7月20日下午,羅某芬在荔浦市荔城鎮中山公園遇見並交給鍾某某一袋內裝有“法輪功”宣傳品,讓其拿回家看。同年8月3O日凌晨3時許,潘某芬到荔浦市荔城鎮城中路、學前路一帶等地方,在各居民房屋門口散發內裝有“法輪功”宣傳品的黑色塑料袋。當日7時許,荔城鎮城中路一些居民相繼撿到潘某芬散發裝有“法輪功”邪教宣傳品的黑色塑料袋。荔浦市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後趕到荔城鎮學前路提取了潘某芬散發的40小袋共計80本“法輪功”宣傳品。

2017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黃某清騎電瓶車途經荔浦市荔城鎮金雷橋時,將一個“法輪功”光盤發給在金雷橋北岸邊玩的吳某某後離開現場。

2017年9月1日,公安民警將潘某芬、羅某芬抓獲歸案,並在潘某芬家中查獲“法輪功”書籍、刊物94本、“法輪功”標識、標誌物416件、“法輪功”光盤69個、“法輪功”傳單、圖片211份;在羅某芬家中查獲“法輪功”書籍、刊物616本、“法輪功”標識、標誌物78件、“法輪功”光盤270個、“法輪功”傳單、圖片83份。

2017年9月3日,公安民警將曾某玲抓獲後,對其住宅進行搜查,當場查獲“法輪功”書籍、刊物161本、“法輪功”光盤6個、“法輪功”掛曆、字幅各1幅。公安民警將黃某清抓獲歸案,並在其家中繳獲光碟90張、書籍277本、掛曆、福字、對聯共8幅、平安符、吊飾、吊墜共305個、扇子11把、T恤1件等大量“法輪功”宣傳品。

2018年9月6日,公安民警在姚某煥家繳獲“法輪功”書籍、刊物71本、光盤22張、磁帶35盒、傳單44份。同時還查獲筆記本電腦1臺、便攜式音箱1個,該電子設備裡面含有大量“法輪功”電子圖片、音視頻。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清、曾某玲無視國家法律,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十一)、(十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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