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藥神》火了,
連《人民日報》都刊文讚揚:
“很久沒有這麼經典的中國電影了!”
影片前後,
程勇的形象存在鮮明變化。
第一次到印度時,
製藥廠老闆為程勇為什麼
要當救世主時,
程勇很乾脆地答覆:
“我不要當什麼救世主,
我要賺錢!”
在經歷了一系列變故,
“重出江湖”之時,
程勇選擇一分錢不掙,
到最後,
甚至是進價2000元,
售價500元,
虧本出售。
在這樣的轉變之中,
主人公程勇實現了自己的精神昇華,
讓觀眾為之折服。
從“賺錢”到“救人”,
這樣的轉變
除了具有深刻的道德意味,
還包含著重大的法律意義:
關係到"銷售"行為的定性,
影響到銷售假藥罪的成立。
電影中,
由“賺錢”轉變為“救人”的程勇,
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現實中,
從未想過賺錢、幫病友代購的陸勇,
被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決定。
這不賺錢與賺錢之間,
實際上隔著一條罪與非罪的鴻溝。
請看本期案例。
同學聚會,獲得“商機”
陳亮是一家航空公司的職員,
經常飛去往印度的航班。
2014年10月,
在一次同學聚會上,
兩名做醫生的同學
給他提供了一個“商機“:
同樣效果的抗癌藥,
國內要賣到兩萬元一盒,
而印度只需要兩千多元,
相差將近10倍,
如果陳亮能利用自己在
航空公司工作的便利,
將印度抗癌藥物代購回國內轉售,
將是一個獲利頗豐的好生意。
“這麼做法律允許嗎?”
陳亮當即對這個“生意”的
合法性提出質疑。
兩位醫生朋友表示:
這種做法確實存在重大法律風險,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
會被追究銷售假藥罪。
但是,
這種藥本身具有療效、
而且價格低廉,
只在患者中間推廣,
事情很難被捅出去的。
聚會結束之時,
醫生朋友建議陳亮
再好好考慮一下,
如果陳亮想通了,
就聯繫他們,
他們可以利用自己作為醫生的渠道
與陳亮合夥分銷。
印度購藥,國內銷售
對於醫生朋友的這個提議,
陳亮琢磨了很久,
一方面,
潛在的法律風險不得不讓他慎重考慮;
另一方面,
這確實是個一本萬利的好生意。
“富貴險中求,管不了那麼多了”,
最終,
暴富的慾望戰勝了對法律的敬畏,
陳亮決定鋌而走險。
說幹就幹,
陳亮隨即聯繫那兩個醫生朋友
共同謀劃,
經過一番商定之後,
他們作出分工:
陳亮負責從印度購進抗癌藥物,
再郵寄給兩名醫生;
兩名醫生負責向癌症患者推銷藥物,
從中獲取提成。
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
在不到1年的期間內,
陳亮夥同兩名醫生銷售
抗癌藥物累計100餘盒,
銷售金額達326700餘元。
陳亮的生意越做越大,
犯罪線索和證據也逐漸
被公安機關掌握。
2015年7月1日,
陳亮被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公安局抓獲。
一審認定,非法經營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對陳亮提起公訴。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陳亮違反國家對市場秩序的管理規定,
非法銷售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的
印度產抗癌藥,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審認定,銷售假藥
一審判決後,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量刑不當,
應當以銷售假藥罪在
三至十年幅度內處罰。
被告人陳亮提出上訴,
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
其銷售印度抗癌藥,
減輕了癌症病人的痛苦,
其主觀惡性不深,
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
請求從寬處罰。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陳亮非法銷售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的印度抗癌藥,銷售金額達三十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根據其犯罪金額及社會危害程度,犯銷售假藥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非法經營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法條競合時重法優於輕法的適用原則,應以銷售假藥罪追究陳亮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對此提出的抗訴意見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鑑於陳亮銷售印度抗癌藥的行為是與他人商量後共同實施而完成的,其中介入了醫生推薦和患者需求的因素,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其親屬代其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悔罪表現,本院認為,根據陳亮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地區沒有不良影響,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以案說法
陳亮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陳亮非法銷售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的印度抗癌藥,銷售金額達三十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陳亮的行為和藥神原型陸勇最大的區別在於,陸勇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為不屬於銷售行為,因為其本身不以牟利為目的,而陳亮銷售印度抗癌藥的行為目的就是為了牟利,因此,陳亮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
人民法院量刑會結合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進行綜合考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本案中,考慮到陳亮銷售印度抗癌藥的行為介入患者需求的因素,社會危險性較低,且其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因此,二審法院根據陳亮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法官寄語
電影《我不是藥神》引發了大眾對法理、情理衝突的大討論。電影中,由王硯輝飾演的假藥販子為賺取不當利益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讓人深惡痛絕;另一方面,對於徐崢飾演的程勇最終判刑,觀眾卻抱以同情和熱淚。我國刑法維護國家醫療管理秩序,根本目的也是為了更好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司法保障穩定的社會秩序,就是為了讓人民群眾更有尊嚴的生活。請相信,法律有威嚴,司法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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