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藥神》又一現實版!爲了賺錢與爲了救人,動機不同結局天壤之別!

《我不是藥神》火了,

連《人民日報》都刊文讚揚:

“很久沒有這麼經典的中國電影了!”

影片前後,

程勇的形象存在鮮明變化。

第一次到印度時,

製藥廠老闆為程勇為什麼

要當救世主時,

程勇很乾脆地答覆:

“我不要當什麼救世主,

我要賺錢!”

在經歷了一系列變故,

“重出江湖”之時,

程勇選擇一分錢不掙,

到最後,

甚至是進價2000元,

售價500元,

虧本出售。

在這樣的轉變之中,

主人公程勇實現了自己的精神昇華,

讓觀眾為之折服。

從“賺錢”到“救人”,

這樣的轉變

除了具有深刻的道德意味,

還包含著重大的法律意義:

關係到"銷售"行為的定性,

影響到銷售假藥罪的成立。

電影中,

由“賺錢”轉變為“救人”的程勇,

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現實中,

從未想過賺錢、幫病友代購的陸勇,

被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決定。

這不賺錢與賺錢之間,

實際上隔著一條罪與非罪的鴻溝。

請看本期案例。

同學聚會,獲得“商機”

陳亮是一家航空公司的職員,

經常飛去往印度的航班。

2014年10月,

在一次同學聚會上,

兩名做醫生的同學

給他提供了一個“商機“:

同樣效果的抗癌藥,

國內要賣到兩萬元一盒,

而印度只需要兩千多元,

相差將近10倍,

如果陳亮能利用自己在

航空公司工作的便利,

將印度抗癌藥物代購回國內轉售,

將是一個獲利頗豐的好生意。

“這麼做法律允許嗎?”

陳亮當即對這個“生意”的

合法性提出質疑。

兩位醫生朋友表示:

這種做法確實存在重大法律風險,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

會被追究銷售假藥罪。

但是,

這種藥本身具有療效、

而且價格低廉,

只在患者中間推廣,

事情很難被捅出去的。

聚會結束之時,

醫生朋友建議陳亮

再好好考慮一下,

如果陳亮想通了,

就聯繫他們,

他們可以利用自己作為醫生的渠道

與陳亮合夥分銷。

印度購藥,國內銷售

對於醫生朋友的這個提議,

陳亮琢磨了很久,

一方面,

潛在的法律風險不得不讓他慎重考慮;

另一方面,

這確實是個一本萬利的好生意。

“富貴險中求,管不了那麼多了”,

最終,

暴富的慾望戰勝了對法律的敬畏,

陳亮決定鋌而走險。

說幹就幹,

陳亮隨即聯繫那兩個醫生朋友

共同謀劃,

經過一番商定之後,

他們作出分工:

陳亮負責從印度購進抗癌藥物,

再郵寄給兩名醫生;

兩名醫生負責向癌症患者推銷藥物,

從中獲取提成。

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

在不到1年的期間內,

陳亮夥同兩名醫生銷售

抗癌藥物累計100餘盒,

銷售金額達326700餘元。

陳亮的生意越做越大,

犯罪線索和證據也逐漸

被公安機關掌握。

2015年7月1日,

陳亮被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公安局抓獲。

一審認定,非法經營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對陳亮提起公訴。

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陳亮違反國家對市場秩序的管理規定,

非法銷售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的

印度產抗癌藥,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審認定,銷售假藥

一審判決後,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量刑不當,

應當以銷售假藥罪在

三至十年幅度內處罰。

被告人陳亮提出上訴,

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

其銷售印度抗癌藥,

減輕了癌症病人的痛苦,

其主觀惡性不深,

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

請求從寬處罰。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陳亮非法銷售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的印度抗癌藥,銷售金額達三十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根據其犯罪金額及社會危害程度,犯銷售假藥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非法經營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法條競合時重法優於輕法的適用原則,應以銷售假藥罪追究陳亮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對此提出的抗訴意見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鑑於陳亮銷售印度抗癌藥的行為是與他人商量後共同實施而完成的,其中介入了醫生推薦和患者需求的因素,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其親屬代其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悔罪表現,本院認為,根據陳亮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地區沒有不良影響,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以案說法

陳亮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陳亮非法銷售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的印度抗癌藥,銷售金額達三十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陳亮的行為和藥神原型陸勇最大的區別在於,陸勇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為不屬於銷售行為,因為其本身不以牟利為目的,而陳亮銷售印度抗癌藥的行為目的就是為了牟利,因此,陳亮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

人民法院量刑會結合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進行綜合考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本案中,考慮到陳亮銷售印度抗癌藥的行為介入患者需求的因素,社會危險性較低,且其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因此,二審法院根據陳亮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法官寄語

電影《我不是藥神》引發了大眾對法理、情理衝突的大討論。電影中,由王硯輝飾演的假藥販子為賺取不當利益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讓人深惡痛絕;另一方面,對於徐崢飾演的程勇最終判刑,觀眾卻抱以同情和熱淚。我國刑法維護國家醫療管理秩序,根本目的也是為了更好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司法保障穩定的社會秩序,就是為了讓人民群眾更有尊嚴的生活。請相信,法律有威嚴,司法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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