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交畢業證沒簽合同 員工能否索要雙倍工資?

編輯同志: 我入職到一家公司時,公司曾提出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因我當時未能提供大學畢業證原件而未能辦理。此後,公司沒有重提此事,我也沒有要求,故一直沒有書面簽約。

日前,考慮到約定的合同期限已到,且公司並不想與我續約,我就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公司認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責任在我,因而我無權索要雙倍工資。

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趙玲欣

趙玲欣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你有權索要雙倍工資。

一方面,沒有提交畢業證,不能成為公司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和第十七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因此,用人單位具有了解勞動者基本情況、要求勞動者提供畢業證的權利,而勞動者則具有相應的配合義務,但這並不等於如果勞動者沒有提供,用人單位便無需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八十二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些規定並沒有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作出例外性的規定。這就意味著無論基於什麼原因、出於什麼理由,都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故本案中的公司同樣不能借口你沒有提供畢業證而推卸責任。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五)項也指出,用人單位不得“招用無合法身份證的人員”。

據此,用人單位對於無法或拒絕提供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要麼不應該招用,要麼必須在建立用工關係後的一個月內終止勞動合同。否則,便仍須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與之對應,本案中的公司也不能例外。

顏東嶽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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