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变脸,29条重要修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3年后的重大调整

大变脸,29条重要修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3年后的重大调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施行13年后迎来重大调整,财政部网站于7月18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办法》(简称“87号令”),从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原《办法》(简称“18号令”)。

18号令试行近13年,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政府采购活动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制定之时还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出台后,政府采购的一系列规章必然要做相应的调整,正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于2013年第23号令对招投标一系列规章的调整一样。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小编将其中主要的特点和亮点归纳如下,以帮助各位快速了解概况:

1.邀请招标流程变化大

18号令: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2.公开招标公告内容增多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其中,(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六)公告期限,(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新增的内容。

3.新增资格预审的要求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资格预审公告由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4.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禁止歧视条款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招标文件的组成新增内容

新增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和不予退还情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最高限价、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投标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关注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士不难发现,新增的这些内容正是近几年政府采购活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保证金不按时退还、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投标人信用信息在采购活动中的应用也是近几年的新要求,也在87号令中得以体现。

6.新增关于样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新增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8.新增澄清和修改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9.新增终止招标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0.新增相同品牌的产品投标人数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1.删除了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12.删除了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限额和形式的要求

《条例》规定保证金限额为项目预算的2%,18号令规定为项目概算的1%,删除的目的在于与《条例》保持统一。

13.新增了串标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4.新增撤回投标文件的保证金退还条款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规范保证金的管理是近几年国家重点整顿的事项,先是取消了一系列保证金收取,对保留的几项保证金必须规范,此次修订也多次强调了保证金的退还规定。

15.新增评委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6.无需公证机构

18号令: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7号令: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密封情况由公证机构检查确实没有必要,投标人检查就足矣,这也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切实举措。公证机构的服务可不是免费的。

17.新增开标疑义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此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投标人参加开标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就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疑义,不参加开标会就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放弃了提疑义的机会。现在很多招标文件甚至地方标准文本强制投标人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这是把投标人的权利当义务来看了,是对法规的误解,也加重了投标人的负担。

18.新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评标职责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评标期间还是有很多事情要做的,某些地区不允许采购人进入评审委员会,不允许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这样的举措实在是跑偏了。

19.复杂项目评委会组成的特殊规定有变化

18号令: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87号令: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

20.删除了性价比法

《条例》中已经删除了,87号令必须与其保持统一。

21.关于最低评标价法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这里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最低评标价法有不同,国际招标中可以根据评标条款调整评标价,在这里不允许调整。

22.关于综合评分法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要求,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23.关于超低价的处理

18号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87号令: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这可能是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今年低价中标的现象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愈演愈烈,引起社会各界的巨大反响和争议。18号令对低价的处理仅限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情形,87号令没有设置此前提。但87号令避开了“成本”的说法,小编觉得“成本”这个界定就连投标人自己都很难,更不用说评委了,所以对于低价的情况,评委无需判断是否低于成本,只要低于其他投标人就可以要求投标人说明,更有利于实际操作。不过低价的投标是否应该当作无效标在民间还是有不同意见的,有人说采购人愿意买、供应商愿意卖、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法律管他干嘛,你觉得呢?

24.新增评标结果的复核及修改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种情形是从《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里引用过来的。

25.新增了停止评标情形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也是从《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引用过来的。

26.新增了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中标的条款基本与《条例》的要求一致,87号令本章内容对比18号令重点强调了合同、履约和验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7.对中标结果公告要求细化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进一步强化了信息公开,有助于发挥投标人之间的同行监督作用,它 会促进评审工作更加慎重和公正。

28.时限从次日开始计算

87号令第八十五条对本办法的时限计算方式进行统一。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29.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方式、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信用等方面要求有很大的变化

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解读:

1、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由第三方社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须由其信用机构的信用管理师签字盖章生效,否则视为无效信用报告;(说明:自己截图的没有法律效力)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十一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规定,出具信用报告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必须持有《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未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的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无效;(说明:现在社会上的各种评估公司及协会出具的信用报告非常多,但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3、参与本项目的信用报告及查询渠道必须出自具备《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第三方信用机构查询平台,并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等;

4、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报告截止时点及信用等级要求为: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天内,企业信用等级为###以上的企业;

5、本项目的信用报告使用规则为: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鼓励守信企业的要求,信用为AAA投标人加5分,信用为AA投标人加3分,信用为A投标人加1分,信用为BBB及以下的投标人不得分。(说明:招标加分情况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原则上C级不能参与项目投标)

“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最新政策暨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和案例解析”培训班

培训时间、地点:2018年7月25—28日 (25日为报到日) 呼伦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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