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关于对城区道路违法停车行为严管严治的通告

枣庄:关于对城区道路违法停车行为严管严治的通告

关于对城区道路违法停车行为严管严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违法停车的治理工作,有效解决城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保障城区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我区城区道路违法停车行为进行严管严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1日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公安交警大队联合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法进行强制拖离。

二、重点严管严治路段范围具体包括:永福路、永兴路、临山路、泰山路、光明大道、祁连山路(黑龙江路以南路段)、燕山路、长江路、黄河路、海河路、民生路、和谐路、德仁路(光明路以南路段)、武夷山路、科技路、广场东路、香山路等重点路段和长途汽车站、枣庄西站、京沪高铁枣庄站、万达广场、永兴路贵诚购物中心、黄河路银座商城、医院、学校、城区及周边BRT站点等重点区域。集中整治时间为每日早7:30至晚21:00。

三、根据市民反馈和车辆通行压力较大的实际情况,将对上述严管路段已施划的部分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取消,拟取消临时停车泊位的区域将安装“禁停”标志。设置禁停标志的区域一律不得停放车辆,违规停车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需要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施划,并充分利用闲置区域增设停车场。

四、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应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定点、有序停放。未按方向停放、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骑泊位,占用人行道、盲道的车辆均属违法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未施划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在门市房前有序停放,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停车泊位。

五、对侵占停车位的石墩、石块及“专用车位” “请勿泊车”标识牌等杂物进行清理;对发现的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僵尸车”进行集中拖离。

六、被查处的违法车辆自接到违法停车告知单后,由当事人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法制科(地址:滨河二路梁家大院西,联系电话:0632-4496819)或区公安交警大队城区中队违法处理室(交警大队东二楼210室)接受处理。超过7个工作日,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区公安交警大队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七、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自觉维护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薛城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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