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需要準備什麼?

關於公司解散之訴,現有法條的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

,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證據準備

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應當形成會議記錄。原告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會議記錄,或者申請法院調取會議記錄,如果公司無法提供,則可以初步證明公司持續兩年無法召開股東會。

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同樣,不能作出有效決議也通過股東會的會議記錄來反映,原告可以申請公司提供或者申請法院調取。

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

可以提供董事會會議記錄,看其是否按照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且形成有效決議。

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需要準備什麼?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可以提交公司的會計報表,如資產負債表來證明公司業務發生困難。或者提交經營場所的照片、錄像等,證明公司實際已經停止經營,並且最好進行公證。

典型案例

原告馬美華和趙淑玲訴稱:

自2007年下半年開始,禾潤泰公司因與華鑫服裝廠存在貸款使用、廠房土地、賬目不清等問題,雙方意見分歧,馬美華、趙淑玲和王瑞華產生矛盾並多次衝突,王瑞華於2008年5月控制公司,但因無人接單,要求解散禾潤泰公司。

法院審理查明:禾潤泰公司股東有王瑞華、馬美華和趙淑玲三人。持股比例分別為:60%、30%和10%。

自2007年下半年起,王瑞華和馬美華、趙淑玲產生矛盾,發生衝突。王瑞華採取鎖門、停水等手段,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經相關部門多次協調均未果,後禾潤泰公司由王瑞華實際控制。自2008年起,禾潤泰公司至今未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自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禾潤泰公司納稅額為零。

上述事實由禾潤泰公司生產車間照片、調查筆錄等予以佐證。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可以提供電子郵件記錄第三方調解證明等證明已經為改善公司狀況採取措施,但最終不能解決狀況。

典型案例

林方清與戴小明系凱萊公司股東,各佔50%的股份,凱萊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006年起,林方清與戴小明兩人之間的矛盾逐漸顯現。林方清提議並通知召開股東會,戴小明認為林方清沒有召集會議的權利,會議未能召開。後林方清數次要求解散凱萊公司。戴小明回函稱,林方清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合法依據,戴小明不同意解散公司。

後林方清再次向凱萊公司和戴小明發函,要求凱萊公司和戴小明提供公司財務賬冊等供其查閱、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

林方清提交了由服裝城管委會調解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載明:林方清於2009年12月11日依據原審判決申請服裝城管委會調解;服裝城管委會調解委員會決定受理此糾紛,並於2009年12月15日、12月16日兩次組織林方清與戴小明進行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共識,也未接受服裝城管委會調解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性方案;林方清於2009年12月24日提交了《關於終止調解的函》,表示“要求終止所謂的調解”,服裝城管委會調解委員會決定終止對凱萊公司股東糾紛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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