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被凍結後,股東的哪些權利應當受到限制?哪些股東權利可以行使?
財產權受到限制
股權被凍結後,禁止股東對股權進行處分,且收取紅利、股息等財產收益權也將受到限制。
典型案例
被告:銅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焦印丁
【案情】
本案原告焦印丁是本案第三人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許道上的債權人,許道上所持有關銅川聲威建材有限公司5%股權,已被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財產保全凍結。
被告銅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更註冊登記行為,改變了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保全許道上5%股權的協助執行要求,其行為違法。
人民法院對股權凍結的情況下,公司登記機關不得為公司或其他股東辦理增資擴股變更登記。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信息合作規範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第12條規定:股權、其他投資權益被凍結的,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轉讓,不得設定質押或者其他權利和負擔。
【裁判要旨】
股權一經凍結,除禁止轉移被凍結股權的權屬或者對被凍結股權設定權利負擔,即禁止轉讓與質押外,被申請人因股權而具有的收取紅利、股息等財產收益權也將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參與權,如影響股權估值,也不能繼續行使。
股東知情權不因股權被凍結而受影響
原告:九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首創龍基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起訴稱:九九實業公司作為首創龍基公司股東,自首創龍基公司成立以來,一直未作分紅,也一直未向九九實業公司提供財務賬簿和相關會計憑證。
為此,為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公司的現有資產等情況,九九實業公司申請查閱公司自設立之日起至今的財務賬簿和會計憑證。至今首創龍基公司未做任何回覆。故請求法院要求首創龍基公司提供財務賬簿。
被告答辯稱:九九實業公司的股權至今一直在法院凍結,九九實業公司不具備股東資格,所以更沒有權利要求查閱和複製首創龍基公司的賬目。
【法院觀點】九九實業公司作為首創龍基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知情權,首創龍基公司以九九實業公司未實際出資、
股權被凍結為由拒絕九九實業公司查閱請求的上訴意見,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小結
知情權屬於共益權,股權的凍結主要是限制股東從公司獲取收益以及處分股權,從而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以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權凍結的效力主要及於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股權處分權。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共益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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