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继母有意见,就拒不给父亲养老?法院这样判!

卢大爷说自己是被三个儿子赶出家门的;三个儿子却说,是父亲自己离家不肯回,他们什么时候都欢迎父亲回家,只是不同意父亲带继母回来。这是玉林市陆川县73岁卢大爷的晚年窘况。

对继母有意见,就能拒不给父亲养老?日前,玉林市陆川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不支持三个儿子附条件赡养父亲的行为,判决他们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父亲:儿子们不尽赡养义务,有家难回

家住陆川县某镇的卢大爷,有三个儿子,他们都已成家立业。本该儿孙绕膝、享天伦之乐的卢大爷却一纸诉状却将三个儿子诉至陆川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以案释法」对继母有意见,就拒不给父亲养老?法院这样判!

父子之间闹得如此僵,这得从卢大爷的再婚说起。1994年,卢大爷的妻子去世,两年后,他认识了比自己小10多岁的女子李秋,两人同居生活直到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继母李秋到来后,这个家时常充满火药味。因各种家庭琐事,双方常常闹矛盾,日积月累下来,卢大爷的三个儿子对继母颇有意见,这让夹在中间的卢大爷很为难。

在诉状中,卢大爷称,为求家庭安宁他一再忍让,但儿子们变本加厉,导致家庭矛盾加剧。后儿子们拒绝他带李秋回家生活,将其赶出家门,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他唯有与老伴在外租房居住。

「以案释法」对继母有意见,就拒不给父亲养老?法院这样判!

卢大爷称,他已73岁了,体弱多病、身体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亲朋好友及村委会做思想工作,三个儿子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他只好向法院起诉。


儿子:从没赶过父亲离家,只是不同意带继母回来

对于父亲称自己被赶出家门这一说法,卢大爷的三个儿子表示,他们从来没有赶过父亲离家,父亲离家是其自己不肯回来的,他们什么时候都欢迎父亲回家,但因继母对他们的家庭造成伤害,所以才不同意父亲带继母回来。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儿子们一直都强调他们并不是针对老父亲。

「以案释法」对继母有意见,就拒不给父亲养老?法院这样判!

至于为何会对继母心生不满,在卢大爷的儿子们看来,这是因为父亲平时什么都顺着继母,不顾家庭,不顾儿孙。

儿子们对老伴如此抵触,这让卢大爷很不解,他认为自己为这个家出钱建房,为儿子们也付出了很多,不应该受到这般对待;现在人到晚年也需要有个伴,他不能丢下李秋不管。

双方就这样一直僵持不下。


法院判决:三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

受理这起家事案后,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一直尝试着对双方进行调解,希望一家人能互谅互解。但由于双方长时间积累下来的矛盾很深,几番做工作,都无法达成和解,只好依法作出判决。

陆川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原告的身体情况、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实际需要,2000多元的退休金不能正常维持原告的生活和其他开支,故被告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被告以对继母有意见为由,不准原告带其回家,并对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其理由不成立,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案实际情况,陆川法院作出判决,卢大爷的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法官说法:附条件赡养父亲,法律不答应

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者违反的法律规范。显然《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属于命令性规范,它明确规定了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所享有的权利和子女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为子女,只能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得变更、不得附条件、更不得违反。因此,以对继母有意见为由就拒不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这是不能成立的。

今天,你以不喜欢继母为由拒绝赡养老父亲;他日,你也可以用其他荒唐的理由拒绝赡养老父亲。如此一来,赡养父母便成了一个依据子女喜好而为的儿戏:倘若父母做不到你所喜欢的样子,你便可以名正言顺地拒绝赡养。这在情感、道德和法律上都是不可容忍的,不能答应的。(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供稿:玉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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