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出台產業類和公共類歷史違建處理辦法:與樓市並無直接關聯

深圳擬出臺產業類和公共類歷史違建處理辦法:與樓市並無直接關聯

深圳擬出臺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處理辦法:與樓市並無直接關聯!

胡文

深圳對歷史違建處理有了最新方案。

為有效解決產業發展空間不足、公共服務設施短板等城市發展突出問題,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深圳市擬修訂出臺《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該《處理辦法》在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分類分步、綜合施策原則的基礎上,對2009年6月2日前產生的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全面實施安全納管,並以此為前提,依法拆除一批、沒收一批、處理確認一批,以拓展產業發展空間,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7月27日,深圳市規土委和深圳市法制辦對該《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公眾意見。

該《處理辦法》中提出:

一、由政府組織開展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日常監管。整改後仍無法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安全警示標識。

二、依法拆除沒收一批。規劃土地審查過程中,對非法佔用已完成徵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佔用基本農田、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壓佔原水管渠藍線、不符合橙線管理要求、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禁止建設區以及佔用規劃高速路、快速路、主幹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及現狀市、區級公共設施等用地在內的七種情形的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依法拆除或沒收。

三是依法處理確認一批。不存在依法應拆除或沒收情形的,按照分類處理、先易後難、區別主體、逐個推進思路,區別用途和主體,經建設時間核查、權屬調查、分宗定界、規劃土地審查、質檢和消防檢測、繳納罰款和補繳地價等程序後,予以處理確認。

產業類歷史違建既可先確認為非商品性質再轉為商品性質,也可一步到位確認為商品性質。

為鼓勵處理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除免繳地價和罰款的政策優惠之外,《處理辦法》對確認給原村集體和市、區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的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還允許不扣減相應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以吸引當事人申請處理;為確保相關建築的公益屬性,同時規定其僅能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產業類歷史違建中的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需補繳50%的市場評估地價,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需補繳全額市場評估地價後方可辦理商品性質。

深圳擬出臺產業類和公共類歷史違建處理辦法:與樓市並無直接關聯

深圳對於歷史違建的處理,一直為公眾高度關注。但該《處理辦法》並不涉及處理住宅類歷史違建,因此,嚴格說來與住宅市場乃至所謂小產權房都沒有直接關係。所謂的小產權房,因為深圳早在2004年已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因此深圳並不存在小產權房的概念,其實質為違法建築。因此,買賣違建也不被法律所保護,這已有許多案例。

對於這一處理辦法的出臺,首先體現了深圳決策層的責任和擔當。歷史違建的形成十分複雜,敢於直面觸碰本身就是對城市負責、對市民負責、對城市和市民的未來負責。同時,這一處理又十分慎重,本著先易後難的原則,先對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進行處理,以此為深圳拓展產業發展空間,這是十分現實的舉措。尤其是深圳產業發展空間嚴重不足,產業類歷史違建產權不清晰,很難進行城市更新和存量盤活。另一方面,屬於公共配套類的歷史違建不能得到確權,學校教育等建設難有保證,嚴重妨礙了公共服務均等化。

不可否認,對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進行包括確權等處理,不可避免使一些人對住宅類歷史違建的確權轉正抱有預期。但是,鑑於住宅類歷史違建尤其複雜,其處理必定需要相當的時間和過程。但是,總體而言,依法拆除沒收一批,依法處理確認一批同樣適用於住宅類歷史違建。因此,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的處理經驗必將為住宅類歷史違建提供經驗。但可以肯定的是,鑑於過去幾年的查違高壓態勢,違建難以形成反彈之勢。

另外,即便從投資角度來說,為博取違建轉正而購買違法建築也不合算。除了時間成本和不確定因素,所有的事實表明,違法建設的住宅在升值以及流動性方面,均遠遠不及擁有正規產權的住房。這一規律,已經一再被證實而成為規律。需要警惕的是,對於屬於依法拆除沒收一批的違建,購買本身就是用合法現金購入不良資產,反而會形成綁在自己身上的不定時炸彈,很可能落入財、產兩空的境地,對此,必須保持十分理性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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