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及羣體性事件中違法犯罪行爲的通告(節選一)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

臨沂市公安局

臨沂市司法局

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及群體性事件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節選一)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周圍非法聚集,或者圍堵國家機關大門,衝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打砸、毀壞公私財物,攔截車輛,實施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實施上述行為,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290條第1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依法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的,根據《刑法》第290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依法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