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节选一)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节选一)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非法聚集,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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