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季柏林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记者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获悉,7月26日,莲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季柏林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莲都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季柏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季柏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二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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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柏林,男,50岁,浙江景宁人,曾任龙泉市副市长、副书记、市长。

经查,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季柏林在担任龙泉市常务副市长、副书记、市长、丽水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土地收储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刘某龙等14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1万余元、美元1.9万元。

另查明,2013年,被告人季柏林在担任龙泉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明知上级规定行政机关办公大楼等国有资产不得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明知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抵押物、抵押存在极大风险的情况下,仍违规决定让龙泉市国资公司为巨泰公司落实贷款抵押担保物,造成龙泉市政府损失共计人民币25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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