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常識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

我國仲裁裁決能否在外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能否在我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規定,外國仲裁裁決需要在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將依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埋,這就是說外國仲裁裁決在我國是能夠得到承認和執行的。

同理,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根抿《紐約公約》的規定也可以在其它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紐約公約》對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有什麼規定?我國涉外仲裁當事人如何申請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1958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在紐約召開了由45個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參加的國際商事仲裁大會,於6月10日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並於1959年6月7日生效。《紐約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除非當事人證明有第5條規定的五項情形之一的,被申請執行的法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目前已有一百二十多個國家加入了《紐約公約》,這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提供了保證和便利,為進一步開展國際商事仲裁活動起到了推動作用。

我國自1987年4月加入《紐約公約》後,中國的仲裁裁決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個同家或地區申請承認和執行,而無須考慮這些國家是否與我國訂立了司法協助條約。根據《仲裁法》第72條的硯定,中國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就是說,中國的仲裁裁決需要其它國家承認和執行的,只要這個國家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當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

在此需要提醒我國涉外仲裁當事人,在考慮到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時,最好委託申請執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經驗和有能力的律師予以辦理申請承認和執行事宜。聘請一位好的代理律師,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並且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把握得當,使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時間大為縮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師在關鍵問題上處理不當,也容易使仲裁裁決得不到承認和執行。

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對涉外仲裁裁決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

根據《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有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根據情況分別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所說的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情況是: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對涉外仲裁裁決只進行程序上的審查,而不進行實體上的審查,即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審查。同時也規定了有關當事人只能就程序問題提出質疑,而不能要求法院對裁決的實體問題進行審查。這在法律上保證了涉外仲裁裁決的終局性。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籤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電話:0451-82815701 82815702

傳真:0451-82815770

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

撫順街1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