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港澳签注指南

办理港澳签注指南

港澳探亲签注

办理港澳签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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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范围

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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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在港澳地区定居的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注: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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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凭证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凭证。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凭证。

1、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文件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8、亲属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9、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需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10、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需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11、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需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能够直接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可提供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

“有效旅行证件”是指中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关旅行证件上须有准予进入香港或者澳门的签证或签注。

办理港澳签注指南

港澳商务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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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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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商务备案登记

申请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先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备案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办理年审,年审通过后,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没有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过期即自动撤消。自备案生效日期起五个月内可有条件增加备案人员。

1、受理条件:

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不少于10万元的在京纳税凭证(个人所得税、车船税除外),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8名。

办理1年多次商务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不少于50万元的在京纳税凭证(个人所得税、车船税除外),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同时可办理5名三个月多次备案人员。

2、所需材料:

(1)《企业(机构)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

(2)企业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或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交《高新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机构纳税凭证。全民所有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免交10万元在京纳税凭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免交50万元在京纳税凭证)、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免交纳税凭证。律师事务所纳税凭证可提交个人所得税。如超过备案人数标准需提交完税凭证。

(4)备案人员的身份证。非京籍人员还需提交有效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

(5)社保中心开具的备案企业机构为备案人员在京连续缴纳近6个月或以上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首席代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退休人员免交,但退休人员还需提交退休证及加盖商务备案单位公章的在职凭证。

(6)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还需提交企业机构员工工作凭证(如《雇员证》、《首席代表证》、《律师证》等)。

(7)需增加备案人员的,如已备案人数未超过8人,可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和新增备案人员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有效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如已备案人数超过8人,除上述材料外,每增加一名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员需在原税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税款,每增加一名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员需在原税额基础上增加50万元税款(需提交同一个年度税款凭证,税款不得重复使用)。

(8)经办人身份证及商务备案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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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签注所需材料

申请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备案登记有效期不得少于半年;申请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备案登记有效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

(1)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和派遣函,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首席代表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无需提交派遣函,但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交与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相同的材料及《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和派遣函,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首席代表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无需提交派遣函,但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

(1)提交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个体营业执照副本等; (2)提交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首席代表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无需提交派遣函;

(3)提交备案企业机构为本人在京连续缴纳近6个月或以上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首席代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退休人员无需提交,退休人员还需提交退休证及加盖商务备案单位公章的在职凭证。

(4)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与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相同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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