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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芳作為長春長生生物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不管她能不能被判死刑,我都認為她已死不足惜!
前期因百白破疫苗車間飛行檢查被責令停產事件還在不斷髮酵,而咱們這位蛇蠍心腸的“疫苗女王”後被證實竟在責令停產後仍道德淪喪到不可救藥的企圖銷燬證據。
據悉公司被責令停產後為掩蓋事實真相長春長生公司對內部監控儲存卡、部分計算機硬件進行了更換、處理和銷燬。目前公安機關已追回犯罪嫌疑人丟棄並意圖損毀的60塊電腦硬盤!假疫苗事件已是千夫所指對無辜孩子的傷害更是違揹人性底線令人髮指,然此時此刻高俊芳仍毫無悔改之意繼續偷樑換柱企圖欲蓋彌彰矇混過關,是可忍孰不可忍!
都說可憐天下父母心,高俊芳為人母卻殘害著無數無辜幼兒你的母愛何在?此時此刻我已無法形容現在的憤慨!要說槍斃你一百次都不解恨,縱使千刀萬剮也不為過!
鄉野小衛
長生疫苗案的罪犯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如果考慮到後果嚴重性,有可能死刑的!
我想這個結果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結果。幾十萬打了不合格疫苗的孩子,可能受到永久的傷害,這些孩子的家長們是多麼痛苦,誰能理解他們的痛苦,誰又能為他們負責,減輕他們的痛苦?
國家督察組已經去徹查了,並帶走了多名高級管理人員,相信隨著案子的水落石出,相關責任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至於負責人高俊芳,這麼一個以傷害幾十萬孩子、傷害幾十萬家庭、生產不合格疫苗的嫌疑犯,等待她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而且更多的還有眾多老百姓的唾棄和詛咒!
相關責任人必將受到嚴懲。一定要讓想生產不合格產品銷售的相關企業負責人害怕,一定要從根上杜絕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但更加需要反思的是以後如何更好的監管醫藥生產和流通關節,還要反思以後如何做才能讓祖國的花朵絕不受到一絲傷害。
以後一定要更加嚴格的監督醫藥產品的生產企業,強化監督與孩子有關的產業,醫藥產品二維碼識別查詢的網站最好恢復。
為了我們民族和國家的未來,一定不能讓孩子再受到一絲一毫的傷害。
願以後食品更加安全,藥品更加安全,監管更加嚴格和細緻,讓消費者更加放心,讓孩子不再受傷害,讓家長能更加安心!
罪犯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
睿思天下
類似的問題已經回答過了,就這個問題再來探討下:
目前高俊芳涉嫌的罪名: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不排除貪腐類型的罪名,但是該罪仍然需要結合警方的偵查結果之後再來看。
下面逐個來分析罪名構成的可能性:
生產、銷售劣藥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且本罪的犯罪主體即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所以通過上述定罪可以看得出來,如果本案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情況下,那麼最重的刑罰也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從目前得知的信息來看,案涉疫苗的問題是藥效不夠,但是其持有生產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那麼此種問題疫苗只能是劣藥,而不能是假藥,所以如果以該罪名定罪,那麼很顯然無法判處死刑。
生產、銷售假藥罪:
根據《刑罰》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通過該罪名發現判處死刑的條件是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才可能判處死刑。目前問題疫苗的影響力究竟有多大?此前的兒童播種疫苗之後突發性死亡與問題疫苗之間有無關聯?仍然需要查實以後才能予以定罪量刑,但是倘若確實存在關聯性,那麼該罪名的主體在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的情況下,那麼並不是不可能判處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罰》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過該罪名可以發行判處死刑的條件中以犯罪結果具有嚴重危害性作為條件,那麼從目前現有的情況來看,問題疫苗是效價不足,那麼此前報道的打疫苗出現兒童意外死亡之間如果有關聯關係或者目前該公司仍然存在其他問題但是尚未被曝光,像三鹿奶粉事件中那樣予以掩蓋並被查實的情況下,依然有可能以該罪名定罪量刑。
當然最後作為個人來說,對於食藥品領域涉及民生根本,倘若連這種都敢造假,都應當予以嚴懲,所以與其我們在這邊猜測,讓我們靜待最終的結果,相信以此為契機能夠將目前存在嚴重問題的醫藥領域予以徹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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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公眾的希望來說,大家希望判處其死刑,筆者也是這麼希望的,一個人昧著良心,賺取黑心錢,置社會大眾的生命健康於不顧,這樣的人不判處死刑,還有公理嗎,還有天理嗎?
人在做,天在看,舉頭三尺有神明,做了壞事,就會有報應的。你看,高俊芳的兒子是個紈絝子弟,只曉得玩跑車、賽車,找個小三上位的老婆整天只知道無腦地炫富,一點技術含量都沒有,讓人一看就是個暴發戶。不過實際情況也是如此,十幾年前,高俊芳也就是個拿工資的國企管理人員,然後不知通過什麼手段,將企業改制到手,成為她的取款機和搖錢樹,而她賺取的黑心錢,卻被這個小三到處揮霍浪費,購買各種奢侈品,過著紙醉金迷的生活,實際上此女也就是個外圍女的貨色,一旦一步登天,也就膨脹的不知道她爹媽姓甚名誰了!
那麼多問題百白破疫苗流入市場,注射進21萬多多名無辜兒童的體內,要知道,一個孩子就是一個家庭的命根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而且不僅如此,他們還是我們祖國的未來和希望,但是他們的生命健康卻得不到保障,卻被一個每個毛孔都透露著骯髒的企業禍害著。
這還不算,畢竟注射無用的疫苗,根據有關部門的說法,還沒有安全方面的危險,可是無效的狂犬疫苗,那卻事關人命,如果注射了假的疫苗,而傷人的動物攜帶狂犬病毒,那麼後果不堪設想,絕對是以人命為代價啊是可忍,孰不可忍,必須要參照三鹿奶粉事件對高俊芳進行處理,當時三鹿集團老總田文華是判處的無期徒刑,高俊芳至少必須是無期徒刑,否則難以服眾,難以給全國人民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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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關於長春長生假疫苗的事情炒的的非常熱,有的人不以為然,認為疫苗不是藥,有沒有人員傷亡,炒作的太厲害了。
事實真的如此嗎?
有一件事情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到過,事情是這樣的:“2009年12月底,來賓市興賓區正龍鄉果塘村一名5歲男童被狗咬傷,到該鄉衛生院打狂犬疫苗,21天后病發致死。
經化驗,所用狂犬疫苗為假藥。來賓市經幾個月調查發現,全市非法渠道進購藥品的鄉鎮衛生院13家,村衛生所(個體診所)20家,查獲“問題”人用狂犬疫苗1000多人份,貨值33萬多元;此外,還查獲其他疫苗18個品種67個批次,抓捕涉嫌製售假劣藥品犯罪嫌疑人8人。目前,該案已經移交當地公安機關。”
疫苗的問題,就像一粒種子,它的功能是莊稼造福人類還是毀滅人類的問題,而且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普通的受害者沒有辦法選擇,所以比三鹿奶粉更加致命,而且在三鹿奶粉之後,我們已經對食品藥品的安全問題已經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而這次的假疫苗事件就是公然的對法律,對人性,對道德,對人的生命權的挑戰。
所以,我認為,這個女人死有餘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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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疫苗的董事長高俊芳,竟然會喪盡天良的去弄假的疫苗,來為自己賺取利潤,這種利慾薰心的女人,這不就是等於為了自己生活的好一點,擁有更多的財富。把要使用用疫苗的孩子們這健康全然於不顧,這種蛇蠍心腸一樣的女人,被揭發出來,顯現了原形。看到這25萬支疫苗都是假的,這條新聞以後。我都感覺到後脊背發涼。你想一想他們經營了疫苗公司這麼些年。還都上市,可是就這樣大的企業也取出來賺取那些,沒有良心,粘著別人心血的錢。長生疫苗高俊芳,真的是沒有一顆職業的心。善良的心。對於這樣的家族企業,這回我們真的應該給大家一個好的處理結果。千萬不要讓大家失望,因為這件事情不僅僅只是假疫苗的問題。而是流入到了山東給那些無辜的孩子造成的傷害。我覺得應該法不容情,要針對他所惹下的禍根。進行法律的公正的審判。最好像大家說的那樣就把他槍斃了。這樣的話也是給那些製假造假謀取暴利的人的一種警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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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十萬的毒疫苗,不知道牽連傷害了多少無辜的孩子和家庭。大家都希望他能夠受到最為嚴厲的處罰。但是,他最終將要受到的處罰應當是由法律所確定的,並非我們想她被判死刑她就能夠被判處極刑的。
目前來看,長生生物觸犯的罪名可能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稱,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劣藥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稱,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清晰的看見,即使高俊芳的情況被認定為了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刑罰也只是無期徒刑,無法判處對方死刑的。
劉輝律師
雖然我也很痛恨長春長生企業,痛恨這位高俊芳,很想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說,要判處高俊芳死刑立即執行,確實有法律上的障礙。
我們先來看一下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判決
當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確實有人被判處了死刑,但是不是三鹿公司的董事長,當時三鹿公司的董事長田文華只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了無期徒刑,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兩個人涉及的罪民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那為什麼不同的罪名會導致判處的刑罰不同?
因為根據刑法對對於不同罪名的量刑規定,對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最高的量刑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緩期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而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其最高可以判處的刑法是死刑立即執行,因此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由於不同責任人涉及的罪名不同,所以量刑也不同。
本案負責人高俊芳是否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本次的問題疫苗事件和毒奶粉事件性質都很惡劣,都是直接危及我們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的,因此在涉嫌的罪名以及量刑上我們不妨參考一下當年三鹿的判決,在我此前的問答中,已經詳細分析過了本案高俊芳最有可能涉及的只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以最多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一下我,去我的問答裡面查看。
但是如果想要她判處死刑,她涉及的罪名必須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要求有不特定的多數人受到損害,但是目前還沒有受害者統一站出來去報案,因此如果本次問題疫苗事件受到損害的受害者統一起來聯合去報案,而且人數達到了不特定的多數人,那才有可能像當年的三鹿一樣,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高俊芳死刑!
李欽宇
德不配財,必有災殃
這是有可能的。如果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高俊芳的刑事責任。而該案中,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高某的責任,是最貼切的一個罪名。
要判處高某死刑,需要有以下證據:
1.有3人以上,注射過長春長生的狂犬病疫苗,仍病發而死。請受害人家屬出面舉證;
2.有3人以上,注射過該公司的假疫苗,產生了嚴重不良反應。已有報道說,有近200名嬰兒注射長春長生和武漢生物的疫苗後發作小兒痙孿。
3.有3人以上,注射過該公司的疫苗沒有起到相應的防疫效果,比如,已有報道多例打過長生百白破疫苗的兒童,患上白喉病。是否有打過該公司破傷風疫苗的仍然得了破傷風?不得而知,請受害人舉證。
以上種種,已經足以證明,長春長生的疫苗,完全不是生產假藥這麼簡單,而是切切實實地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他們明知道自己生產的疫苗低效或無效,仍然生產,而且,幾十萬支假疫苗已經注射到人體,導致舉國恐慌,對國產疫苗信心全無,此案造成的巨大危害和損失,一個高俊芳的死,難抵其罪。
而她的寶貝兒媳,主營業務就是拿著她婆婆賺來的人血饅頭,在網上炫,誇耀自己怎麼通過努力,過上了與眾不同的好日子,更是惹起了公憤。
德不配財,必有災殃。誠哉。老天放過誰。
潘衛霞律師
長春長生疫苗造假事件又一次觸動億萬百姓那根敏感的神經。畢竟一支小小的疫苗,關乎著兒童的健康,千萬家庭的幸福。
而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在人命關天的疫苗上造假,往小處說是毀了一個孩子的健康,往大處說,是毀了民族的未來。
做為公司董事長高俊芳為謀取不義之財,置法律、道德、良心於不顧,公然弄虛作假,是罪不容誅,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震懾造假者,其惡略後果比起當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有過之而無不及。據說,有25萬名兒童接中了長春長生有問題的百白破疫苗,目前雖無不良反應,但不等於不會出問題。還有假狂犬疫苗,更是害人不淺,如果真的被瘋狗咬到,這救人的疫苗就成了害人的元兇。
目前,包括高俊芳在內的長春長生的十幾名高管,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們的將是公正的審判,法律的嚴懲。至於判不判高俊芳死刑,不是我們說了算,法院要依法審判,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