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法院「雲嶺總攻」首戰:赴昆抓捕被執行人朱某

县法院“云岭总攻”首战:赴昆抓捕被执行人朱某

【導語】來關注縣法院“雲嶺總攻”首戰,7月23日,縣法院組織召開“雲嶺總攻”執行行動誓師大會後,執行局幹警隨即迅速驅車趕赴昆明抓捕被執行人朱某。

【解說+字幕】法院立案執行楊某與朱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後,因聯繫不到朱某,且未查詢到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一直未有突破性進展,楊某的權益得不到保障。23日早上,楊某提供線索,朱某出現在了昆明市五華區。於是,縣法院執行幹警立即與五華區法院聯繫,請求支援先將朱某控制住,然後迅速出擊。

【解說+字幕】從當天上午9點至次日凌晨2點,歷時18個小時,1200多公里,縣法院執行局幹警馬不停蹄地將朱某帶回施甸,但是,回到施甸後,朱某仍不履行返還楊某188000元的義務,因其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施甸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待拘留期滿後,繼續向朱某進行追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訊員楊會清

本期編審: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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