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云岭总攻”首战:赴昆抓捕被执行人朱某

县法院“云岭总攻”首战:赴昆抓捕被执行人朱某

【导语】来关注县法院“云岭总攻”首战,7月23日,县法院组织召开“云岭总攻”执行行动誓师大会后,执行局干警随即迅速驱车赶赴昆明抓捕被执行人朱某。

【解说+字幕】法院立案执行杨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联系不到朱某,且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直未有突破性进展,杨某的权益得不到保障。23日早上,杨某提供线索,朱某出现在了昆明市五华区。于是,县法院执行干警立即与五华区法院联系,请求支援先将朱某控制住,然后迅速出击。

【解说+字幕】从当天上午9点至次日凌晨2点,历时18个小时,1200多公里,县法院执行局干警马不停蹄地将朱某带回施甸,但是,回到施甸后,朱某仍不履行返还杨某188000元的义务,因其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施甸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待拘留期满后,继续向朱某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杨会清

本期编审:杨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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