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啊!重疾险费率也不保证了,找谁哭去?

有不少人可能注意到,监管发布了新一版的健康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也有不少分析,

但是我想从普通客户角度来谈一谈,对我们今后买健康险,有可能产生哪些影响。哎,谁让我也和大大一样,心系困难群众呢。

PS:现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2006年发布的,确实有些年头了,而今年的5月份,保监会已经发布过一版新的征求意见稿,不过短短半年之后,前两天发布的新意见稿和5月份的版本中,有不少实质内容的区别。

1、先从“长期重疾险费率可调整”说起

之前在谈香港保险的时候说过,香港地区甚至全球其他国家,重疾险的费率都是可调整的,而在我大中国现行的健康险管理办法中,只说了短期重疾险费率可调整,对长期险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长期健康险的条款中不允许出现“费率可调整”的相关内容。但是,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赫然可见以下这条: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经验数据和定价假设偏差很大,比方医疗技术进步和疾病发生率提高,导致大规模理赔,保险公司可以调整价格,类似于目前对医疗险的约定。也就是说,你买的长期甚至终身重疾险有可能在交了几年费之后,要按调整后的费率交纳续期保费。说到这里,估计你已经坐不住了,那怎么行?呵呵,那怎么就不行了?你去看十年前或者更早的重疾条款,其实是有费率调整的规定的,只不过06版健康险管理办法出来之后,就不允许调整了。其实对保险公司而言,完全不允许调整,意味着风险由保险公司全部背在自己身上,对客户来讲是锁定利益。所以,某种意义上来讲,且参考国际经验,长期险费率可调整也是说得通的。只不过,财经君无论作为普通从业人员,还是作为客户,都强烈不希望看到这一条真的出现在规定中。话说13年以来健康险蓬勃发展,在多种手段治理下地下保单也受到了有效控制,而一旦加入“长期险费率可调整”这一点,势必会对内地健康险的竞争力造成极大影响。

当然,大家也不必惊慌,一来此是征求意见稿,非最终法案,并且本次还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家可以去“请愿”,文末有联系方式;二来,即使真的在规定中加入这一条,财经君觉得也没有哪家公司敢为行业先,在某款重疾中加入费率可调整,否则马上成为众矢之的,光这一条就足以被全行业其他公司的重疾险碾杀;第三,即使大家都把费率可调整加入条款,调整也不是针对个人的,且必须在产品条款中注明触发的条件,不能随意调价。

最后,良心财经君自然要提醒各位,不要拿这个去忽悠别人,号称再不购买就要调整啦等等。不过反过来,倒也能打醒某些人“以后的产品一定会比现在的好所以不着急买”的谜之自信。

2、不得将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资料

两处提到与基因检测相关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进行费率浮动。

三十六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

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基因检测这个概念在这两年确实火得不要不要的,不少人自己去医疗机构检测,保险公司也将此作为增值服务来推动。其实很早前,财经君就想过,因为这个服务一般是在承保后提供的,如果检测出来这个人患癌概率较常人高,难道保险公司要加收保费或者解约吗?或者,这个人测出来,患癌概率低,他是不是就不想买重疾了?怎么说都是一个悖论。

在规定里明确不得将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或加费条件,很好地解决了财经君这个困惑呀,当然,如果是家族遗传史,那就另当别论了。如果有公司送你这个服务,你也不必担心检查结果被保险公司所用。所以,举双爪支持此条规定!

3、犹豫期延长至15天

征求意见稿中,将犹豫期从原来的10天提升至15天,这是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换句话说,买健康险,试婚期更长了,你可要买得更放心了。

当然,之前不少公司早就已经统一15天了,以后就都一样了,挺好。

4、鼓励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这两年是越来越火了,从电话医生到国内外二次诊疗到重疾绿色就医通道服务,甚至再到海外医疗,应有尽有。而这次征求意见稿也与时俱进了,用了一章的篇幅来写“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结合”: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十四条 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20%,可是不少钱了呐,由此可见监管对这一块的重视,也可以预见健康管理将成为各家公司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不过财经君也要说句实话,现在健康管理服务基本依赖于第三方平台,而这些平台的成立时间都不长,专业水平也参差不齐。所以,保险公司要持续跟踪服务水平和执行能力,关注客户感受,不能把客户甩给第三方了事,否则就可能得不偿失了。

5、须成立健康险事业部方能开展健康险业务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专业健康险公司以外的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业务需要成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

第九条 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并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对于这一条,很多业内人士也持保留意见,诚然,健康险有着区别于其他寿险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但是成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不仅在人力物力上有很大支出,在架构和职能上也会出现划分不清的现象。比方,现在流行的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疾险的组合,是很多公司主推产品之一,这两个产品是既独立又关联的,怎么划分,都归健康险事业部,还是仅把附加险归健康险事业部?诸如此类。当然啦,这条对于买保险的人来说,影响不大。

还有一些其他规定和变化,财经君不一一赘述了,最后说一下上面提到过的意见反馈。说实话,这是财经君有记忆以来,监管第一次进行公开意见征集,以前基本都是把规定发给各公司,限大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然后过一段时间就正式发文了。这次不仅二改意见稿,还公开征求意见,实在是我等普通民众反馈信息的良机,大家不要错过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