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授予公司經營權「不得撤銷」 兩年後訴請解除獲支持

李某、陳某原是夫妻,離婚時雙方協議平分了李某持有的9家公司股權,並約定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全部授權交給陳某,且“不得單方撤銷”。離婚兩年之後,李某起訴要求解除授予經營權的條款。一審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該院二審維持原判。

李某與陳某為離婚分割財產,訂立了《股權轉讓協議書》,李某同意將其持有的9家公司股權與陳某進行分割,雙方各得50%,同時雙方還在合同第8條第5款約定,李某同意將9家公司的股東權及經營、管理權全部授權交給陳某,且不得單方撤銷,李某僅保留股權財產權及收益權。雙方辦理離婚手續2年後,李某提起訴訟,主張因對陳某失去信任要收回公司經營權,訴請解除第8條第5款。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書》及第8條第5款的約定均是雙方離婚後分割財產的協議,不能解除。北京一中院近日審結維持了一審判決。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陳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對9家公司的股份進行分割,又通過第8條第5款對9家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作出特別約定,可以體現雙方在離婚之時有意將李某所分得股份對應的公司經營管理權等股東權利交予陳某行使,由陳某經營管理公司。但股東權利並非財產權,將股東權利與股東持有的股份分割開來也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股權平等、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李某和陳某依據第8條第5款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仍為委託合同法律關係。對於雙方所約定的“不能單方撤銷”的條款,法院認為,該條款不能限制委託合同一方行使合同法第410條規定的單方解除權。

法官釋法:按照我國《婚姻法》,對於非上市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在離婚時可以分割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日常生活中常有不區分“股權”與“股份”概念的情況,夫妻雙方離婚時,往往會以“股權”作為“股份”或“出資額”的替代概念實際分割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

近年來,當事人在離婚或其他特殊時期(比如公司進行某項重大決策之際)對公司“經營管理權”做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也不鮮見,往往附加“不可撤銷”授權的約定,將“經營管理權”交由某一方行使。的確,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由誰控制,將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業態、發展方向等,並可能影響股東可在公司獲得的收益。那麼,一方不可撤銷的授予另一方“經營管理權”,取得“經營管理權”的一方行使權利的依據是什麼呢?取得“經營管理權”的一方能否實現長久有效控制公司的目的?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公司法》中並無“經營管理權”的概念,股東經營管理公司的權利一般通過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實現。股東權利,也就是《公司法》意義上講的“股權”,是股東基於股東資格,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財產利益並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包括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新股認購優先權等等。股東權利的內容具有綜合性,無法直接以金錢計算價值,並非財產權的一種。股東權利可以授權他人行使,但不能將其作為某類財產權與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分割所有。

對股東權利進行“分割”並“分得”部分股東權利的主張,也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股權平等、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這一基本原則的內涵就是各股東依其所持股份的性質、內容和數額享受平等待遇。本案中,正如陳某可對其所分得股份享有股東權利一樣,李某對其分得股份所對應的股東權利,也應當然的享有。

因為股東權利並不是財產權,分割股份與股份所對應的股東權利不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所以,本案中,雖然陳某有意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取得公司經營管理權,並認為已通過第8條第5款實際獲取了李某股份的股東權利,而事實上,其依李某“授權”行使李某持有股份所對應的股權,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仍為典型的委託合同關係。

對於能否通過“不可撤銷”條款限制委託合同單方解除權行使的問題,法院認為,委託合同關係基本屬性是基於人身信賴關係訂立,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難以對此後雙方的信任關係作出預判,在委託方與受託方信任基礎動搖或喪失信任的情形下,哪怕這種情形僅是委託方或受託方單方的主觀感受,要求雙方繼續保持委託關係都有悖於委託合同的基本性質,因此“不可撤銷”的約定不能限制任意解除權的行使。另需指出,違反“不可撤銷”的約定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種責任應為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而不適宜強制繼續履行委託條款。

法官提示:

儘管分割股東權利於法無據,但法律並不禁止和限制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之時對所投資的公司作出更長久的經營安排,公司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議事程序的約定,可通過回購另一方的股份、實現多數表決權(2/3以上表決權)等多種方式實現初衷,當然,通過取得其他股東代為行使股東權的“不可撤銷授權”也是一種方法,只不過,這種方法對於長期有效控制公司的想法而言,存在風險,當事人應對所存在的風險有所預判。總之,股東應正當行使法律賦予的股東權利,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約定,妥善地作出公司經營的相關決策,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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