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違法上路 肇事者觸刑擔責

無牌上路隱患多

撞及行人要擔責

無牌上路隱患多,撞及行人要擔責。經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判令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315362.60元。

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23日下午,隨縣洪山鎮居民黃某某無證駕駛他人所有的無牌兩輪電動車在路上行駛,因避讓不及,與前方路段行人相撞,造成車輛受損、行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後經專業機構鑑定,黃某某所駕駛的電動車的最高車速大於20KM/H,且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大於240W,該電動車在性質上歸類於兩輪輕便摩托車,即日常所說的機動車輛。

檢察官提醒

电动车违法上路 肇事者触刑担责

很多人認為電動車不屬於機動車輛,即便出了交通事故只需承擔相對應的民事責任,不負刑事責任。殊不知,電動車有規定的國家標準,即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出臺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超過既定的最高車速、整車質量、輸出功率等的標準,即屬機動車輛,車輛需掛牌、駕駛需持證,否則即屬違法行為,如若發生了他人重大傷亡、公共財產直接損失等的後果,就有可能涉嫌犯罪。望廣大公民切記遵守交通管理法規,安全、文明行駛,共同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文字 | 王夢嬌

圖片 | 趙 亮

審核 | 鄒 廣

电动车违法上路 肇事者触刑担责

隨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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