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取消公告披露不及时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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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公司”)于2018年6月9日披露了《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同时定于2018年6月25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康盛股份拟以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公司持有的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75%股权置换关联企业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置换差额部分以现金补足。其中,公司所持有的富嘉租赁75%的股权仍在质押期限内。公司承诺,最迟将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办理完毕提前还款和解除质押事项,确保所持有的富嘉租赁75%股权资产产权清晰,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因康盛股份无法将重大资产重组中置出资产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解除质押,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披露了《关于取消股东大会并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公告》,推迟审议原定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及股权登记日另行通知。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8.2.3条的规定,于2018年7月6日对该公司出具了监管函。

规则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8.2.3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需要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而不是两个自然日。本案例中,原股东大会安排2018年6月25日(周一)召开,取消股东大会的公告是同月22日(周五)披露,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公告,故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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