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这种黑心公司应该直接强制关门,主要负责人判刑,你们觉得呢?

一路向丶邶


如果我说话管用,如果我能作出决定的话,作为一个家长,我会作出以下几点决定:

1、征求一下董事长高俊芳的意见,看看涉事的问题百白破疫苗能否给她孙女用一用,如果她拒绝,再问一问为什么自家不用,却为了赚黑心钱而不顾其他人的死活?

2、要求长春长生对打了问题疫苗的21万名儿童进行赔偿,按照平均每人40万元进行赔偿。

3、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退市处理,让大股东手中的股票成为一堆废纸。

4、参照三鹿奶粉事件的处理结果,对包括董事长高俊芳在内的一干人等处以刑罚,该死刑就死刑,该死缓就死缓,该无期徒刑就无期徒刑,并且还要并处罚金刑,以他们的个人财产作为罚没对象。

5、对整个疫苗生产、流通、监管过程进行回头看,斩断背后的黑手,该处理的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毫不手软。

6、强化监管,举一反三,对所有疫苗厂家进行大检查,督促整改,并出台《疫苗法》、修改相关法律,提高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


打虎拍蝇


2008年爆发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给国民造成了深重的影响,波及面之广影响面之大都是空前绝后的,截至2008年11月,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它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4万人,还造成了很多可怜的大头娃娃。


在当时的情况下直接对国产奶粉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民众不相信国产奶粉的质量,很多家长为了孩子的健康,不惜血本的从香港国外来购买奶粉,造成国外奶粉的空前涨价,也给一些收入低的家庭造成了经济上沉重的负担,也导致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欧洲各国看见中国人买奶粉都是诚惶诚恐,香港甚至还出台了法律禁止大批购买奶粉,甚至买奶粉超过两罐的大陆客还要收到法律制裁,简直荒唐恐怖到了极点。

最后石家庄三鹿集团也因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直接破产,三鹿集团的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也导致很多相关责任人被免职,虽说犯罪分子被判刑,但对国人的影响一直持续了10年,至今为止还有很多父母不相信国产奶粉。

三鹿奶粉事件正好过去了十年,也许伤痛给人们带来的创伤还没有愈合,2018年7月又发生了吉林长生生物集团的狂犬疫苗和百白破疫苗(预防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两大产品造假的事件。

狂犬病一旦发作死亡率高达100%,无药可治,破伤风一旦发作破伤风患者死亡率较高,平均病死率为20%~30%,重症患者高达70%,新生儿及老年人的病死率尤其高。

关于吉林长生生物这种泯灭人性的犯罪行为,也得到了大家的关注,社会各界都分分舆论谴责,也震动了最高领导层,这种制假售假的行为无异于图财害命应该得到从重从严的治理,相关责任人应该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查阅了资料如下:

销售劣药罪是刑法的一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根据刑法第142、150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希望相关责任人不紧在经济上被从重处罚,如果涉嫌犯罪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以儆效尤,还民众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火砾岩94021446


朋友,我非常赞同这个观点。



一方面,唯有强制关闭判刑甚至判处死刑,才能将不良企业一家一家地请出中国资本市场,不再让他们污染中国民族企业的的整体形象;而且唯有强制关闭,才能让其破产倒闭、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才能让这类企业不再有机会混迹药品生产市场,不让其有机会再制造假药祸害老百姓,从根本上增强法治惩治的威慑力,这是药企整体生态净化的需要,也是确保中国药企良好经营形象的需要,也才能真正提高药品违法造假的成本。



另一方面,强制关闭,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对于这类不良企业的行为,民众早已恨之入骨;这类不良企业丧失最起码的人伦道德和社会价值观,与杀人投毒和谋财害命本质上是一样的卑劣和凶残,对于这类企业不强制关闭,天理不容,民众也不答应。因此为平民愤息民怨,对生产假疫苗的长生药企直接关闭是最好的、最明智的选择。



再一方面,对屡曝疫苗造假的企业,如果这次轻易放过,仅仅给予一点罚款了事,根本伤不到一点皮毛,也触及不到企业生产的灵魂。事情平息之后,难保将来不再在疫苗生产上造假。所以,与其留下一定的隐患,不如现在就“快刀斩乱麻”,以绝后患,还药企以安宁,还整个民国以安全。



所以,我强烈赞成朋友提出的强制关闭该药企并对该药企相关负责人判刑的建议,不要对这类药企抱有任何仁慈和侥幸心里。


财经深思


大概率上,长春长生生物受到的惩罚能够如题主所愿,甚至远远超过。

公安部门已经立案,并且刑拘了高俊芳等15名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检察院也已经介入。

一旦,公安侦查结束,将移交检察院对狂犬病疫苗造假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不止是主要负责人,所有参与造假的人员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证监会也已经立案,目前公司股票已经被施以特别处理警示。虽然由于法律的缺陷,还不能以疫苗造假直接强制退市,但是,严重的信息披露,或者虚假上市,也照样可以强制退市。另外,期间也存在修改证券法列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重大犯罪直接强制退市的条文。

最关键的,还是药监局的立案调查,已经对该企业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环节全面彻查。一旦获得强有力的证据,不排除收回所有GMP证书,甚至直接收回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可能。

由于,疫苗生产销售是其唯一主营业务,如果失去疫苗业务,无异于“直接强制关门”。

即使最终勉强过关,还继续从事疫苗生产销售。由于疫苗是一种特殊药物,其销售渠道必经各省疾控中心。经此一事,相比各省疾控中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敢】沾该企业的疫苗。这样,也相当于宣告了该企业的“死刑”。

仅就短期来说,该公司除了涉事的狂犬病疫苗和百白破疫苗被责令停产外,由于刚才的理由,各省疾控中心必定会切断一切业务往来,除了索赔。实质上已经宣告了其“死刑”。

更,纪检监察部门的介入,可能会挖出更多黑幕,比如一直以来有人在纠结的长生生物的私有化涉嫌长春高新当年贱卖国有资产,以及公司销售活动中的行贿(即回扣,每一支疫苗都沾着这层黑,无一例外)等更多贪腐问题。

因此,“黑心公司”得到的“报应”大概率上远超题主的期望。


挣脱枷锁的囚徒


严重触及到国人底线,这是在毁灭一个国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能起到警戒作用,不杀对不起天下的儿童🧒,不杀对不起天下的老百姓。

要让这些祸国殃民的败累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涉及到中国🇨🇳的未来,你说事大不大。

古往今来还没有比他们胆子更大的。紧紧是给儿童注射的疫苗就有25万,还不包括其他的疫苗,

让你说这些人该不该枪毙,344万在它们看来是太少了,应该罚它们3440亿。罚它个倾家荡产,永世不得翻身!


明天会更好144744314



长春长生疫苗案,影响之巨大,性质之恶劣,后果之严重,真是史无前例!已经突破了人类道德水平的底线!相关部门,也相继发声作出相关批示和采取行动,对长春长生疫苗案开展调查与处理。

不由得想起了假奶粉大头娃娃事件,而此次的假疫苗案,更是直接视人命与不顾,什么是丧尽天良,这就是!什么是毫无人性,这就是!长春长生疫苗案,不仅仅是公然践踏法律,更是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这是对人民生命的直接伤害,这是对道德底线和社会公德的破坏和践踏。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件,造假者所付出的代价太小了,得到的利益却是巨大的。造假者得到的惩罚也不足以震慑那些心怀鬼胎丧尽天良之人,才使得这些人胆敢以身试法。


医者仁心,“但愿世间人无病,宁可架上药生尘”,而现在呢???现代社会发展经济,是必须的,但是当整个社会的主流都在“向钱看”的时候,那是我们社会的悲哀。

从个人感情来说,对这些人——杀无赦,立斩!但,个人情感代替不了法律。相信我们法律的威严和公平,长春长生疫苗案会让我们看到一个宽慰的处理和判决结果。


沙滩椰林


对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长生生物”)置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于不顾,踩踏法律及道德底线,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融犯法律,应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正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为害的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150条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刑处罚。“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长生生物生产的65万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可能影响人体免疫效果,但对人体安全性没有影响”。长生生物这狗胆包天,竞然对祖国未来的花朵——儿童痛下“杀手”,还有什么事不敢做的,比杀人越货有区别吗?不幸之中的万幸,“对人体安全性没有影响”!如果对65万幼儿产生身体建康危害,哪可是犯了人神共愤,天诛地灭的大罪恶了呀!

我强烈要求对长生生物法人代表、主管人员、主要责任相关人员予以严厉的惩罚并处以重刑。


老蛇正宗


对于这种涉及国计国生的大问题,切切不可好人主义,绝对要严加查处,绝对要施以重刑,以儆效尤。

  一是国家高层高度重视,群众可以放心。据了解长春长生的问题并不是今天才有,早在去年就被处罚过,这次食药品总局已立案调查,总理也有亲自批示,该破产破产,该入监入监。绝不能手软。

  二是相关政策手段要及时跟进,查漏补缺。疫苗是全民工程,是未来工程,也应属于战略性的工程,毕竟是涉及全国儿童的大事,不可不察。个人觉得这类战略性工程还是以国有为好,毕竟资本都是逐利的,不是国家直接管控还是不放心的。同时在监管问题上要有新的对策,不能再做事后诸葛亮。关于二战时盟军伞兵死亡率高的问题的故事应该有所启发。

  三是道德领域的荒芜,必须有所作为。陈丹青关于社会“三大底线”曾有一段话,在坊间流传很广,那就是说,教育、医疗、法律的底线不能触碰。无论市场经济多么发达,金钱地位多么高尚,但三大底线不能堕落。


草根说说


对黑心企业负责人判刑,哪怕是杀头都不过是治标。重点是今后如何避免以及保障关乎民生的食品、药品不再出问题!本人是一名企业生产线的小组长,认为治本的办法很多也很简单,关键在于愿不愿意去做:

1、建立疫苗完善的管控机制,向社会公开从生产制造到流通,再到最终注射/接种等各个环节;

2、在包装体清晰标识生产企业、核准准入机构(各省、市药监及防疫部门)、最终使用单位入库前抽检标识(各级医院或社区医疗机构):

3、向社会提供便捷、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百姓对疫苗成分、疫效有任何质疑均可独立获得权威复检报告;

4、提供法律保障,当接种人权益受损时,可直接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相关法律责任(医学鉴定疫苗无防疫效果,但并未导致后果的,包括买了但还没有注射的,都以“侵权“提起民事诉讼;对已导致人生健康受损后果、并经医学鉴定与疫苗构成因果关系的,都以“人生伤害“提起刑事诉讼)。

疫苗,在某种时刻可能就是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所以,甚至还可以考虑对最终实施接种注射人员实行“疫苗疫效期内的实名追责制”。

我们做高铁产品设计时始终会秉承“危机导向安全“原则。相信再多的谴责、诅咒,甚至是骂娘都不如找到方法,切实有效消除后患更来得实际。


阅水识川


最近,假疫苗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人们对于涉事企业深恶痛绝。影响面极大,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人们要求涉事企业关门倒闭,涉事的人员负刑事责任。

人们的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事情不能那样做。我们是法治社会,一切都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7月19日晚间,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因生产、销售劣质百白破疫苗,被吉林省食药监局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0万元,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这个处理结果,只是初步的处理结果,不是最终结果。此次事件的最终结果,有待进一步的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还会有最终的处理结果。

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相关部门的调查组,已经进驻长春长生,进行此次事件的调查。从中也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事件的重视程度。

至于,应该不应该强制关闭生产企业。我是这样看的,疫苗造假,不是生产企业本身的错误,有错误的是,不负责任的企业管理人员。

生产企业本身没有黑心,黑心的是企业的管理者。企业的设备没有罪,有罪的是掌控这家企业的人,还有直接参与造假的相关人员。

长春长生是个上市企业,有许多人拥有企业的股份。被刑拘的董事长和她的儿子,以及相关责任人。只是持有一大部分股票,并不完全属于他们。

另外,举报长春长生疫苗造假的,是企业的内部人员,他是个有功人员。还有广大的普通员工,他们也不应该,为此次疫苗造假负责。

所以,我认为不应该强制关闭企业。而是,应该看调查的结果,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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