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有公司標誌的合同紙,雖美麗卻有毒

所謂“格式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印有公司標誌的合同紙,雖美麗卻有毒

有些公司喜歡將這些重複使用的合同做成固定版本,以方便使用,而且還打印在落有自己公司標誌的的信箋紙上,其目的一來在與客戶籤合同時展現本公司的規範形象;二來體現出本公司在合同中的主導地位。殊不知,如果發生糾紛,這種“美麗的主導地位”在法律上將轉化成“被動的不利局勢”。

印有公司標誌的合同紙,雖美麗卻有毒

因為,為了防止合同提供方利用草擬合同的機會,設置一些文字陷阱,使另一方處於不公平的地位,法律專門對合同解釋方法作出調整。法律規定,在格式合同中,如果大家對其中的條款,甚至對個別詞語的定義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即“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時候,首先要按照通常理解去解釋,通常理解也無法解決問題的時候,將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這招厲害了,在上述情況下,誰提供的合同,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將作出不利於他的解釋。那麼,對於到底“誰是格式合同提供方”這個最關鍵的問題,看看合同紙上的公司標誌,答案就比較明顯了。

印有公司標誌的合同紙,雖美麗卻有毒

當然,合同文本題頭上的公司標誌,是否必然指明瞭誰是提供方,倒也未必,這需要法院進行嚴格的認定,如果有相反證據也是可以推翻的。但是可以確定,該公司標誌留給了對方攻擊的機會。因此,籤合同,最好不要用公司信箋紙,儘量用無標誌紙張,起碼在形式上看不出誰是主導地位,誰是條款提供方。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律師支招】

如果你是合同提供方,最好用空白文檔打印合同內容,不要用顯現公司標誌的信箋紙,此時漂亮的公司標誌不一定是玫瑰,反而可能是傷到自己的一根刺;如果你是合同接受方,當你看到合同上對方美麗的公司標誌時要清醒地知道,你在合同解釋上也許已經佔了優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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