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第二十四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舉辦山東省第二十四屆運動會,旨在深入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落實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和奧運爭光計劃,提升青少年體質健康水平,促進全省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協調發展。按照有利於促進青少年體育訓練、有利於省優秀運動隊選材、有利於調動市縣為奧運全運做貢獻的原則,將本屆運動會辦成創新、共享、節儉、精彩的全省青少年體育盛會,為全面深化體育改革、促進轉型發展、加快體育強省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一、競賽時間和地點

2018年9月,在青島市、淄博市和日照市舉行,青島市為主

辦城市,淄博市、日照市為協辦城市。青島市承辦約70%的競賽項目,淄博市承辦約20%的競賽項目,日照市承辦約10%的競賽項目(各市具體承辦競賽項目另行通知)。

二、競賽項目

射擊、自行車(場地、公路、山地、小輪車)、武術(套路、散打)、賽艇、靜水皮划艇、帆船(含帆板)、射箭、擊劍、現代五項、手球、橄欖球、田徑、游泳(含跳水)、鐵人三項、跆拳道、拳擊、舉重、國際式摔跤、柔道、體操(含蹦床、藝術體操)、足球、籃球、排球(含沙灘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網球、高爾夫(表演項目)、馬術(表演項目)

表演項目競賽規程由省相關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三、參加單位

濟南市、青島市、煙臺市、淄博市、濰坊市、濟寧市、臨沂市、威海市、日照市、泰安市、濱州市、棗莊市、東營市、萊蕪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澤市。

四、運動員參賽資格

(一)山東籍或有資格代表山東參加全運會的外省籍運動員;

(二)經縣以上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者;

(三)符合山東省體育局有關規定,並自願簽署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承諾書;

(四)符合規程總則和各項目單項競賽規程、規則的有關規定;

(五)通過24屆省運會運動員資格審查並符合項目年齡(骨齡)組別設置的運動員。

(六)2014年9月26日前輸送到解放軍符合與我省實行奧運會聯合培養或全運會兩次計分規定、本週期代表山東進行全國註冊並通過第二十四屆省運會資格審查的運動員,經省各項目管理單位審核並報省體育局審批後,可代表所屬輸送市報名參加省運會。

五、運動員省運會註冊建證規定

(一)根據2015、2016運動員資審情況甲乙組分別建證,上屆順延運動員不再重新建證。

(二)各單位只能為本市戶籍的運動員註冊建證。

(三)參賽運動員必須按照省體育局相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和註冊建證(具體辦法另行通知),獲得山東省體育局頒發的《山東省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競賽證》,在2015-2017年參加兩次全省錦標賽(以各項目訓練單位每年省錦標賽後確認名單為準,正式報名後,因各種原因未能參賽或中途無故退賽者,不視為參加一次錦標賽)或代表山東省參加的國內外青少年比賽(以當年省體育局下發的正式名單為準)方有資格參加第二十四屆省運會。經省體育局批准派出到國外集訓、比賽未能參加當年省錦標賽的可視為當年度參加省錦標賽一次。2007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運動員及跆拳道乙組200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運動員2017年底前參加一次省錦標賽(或代表山東參加的國內外青少年比賽)即可。

凡未參加省運會預賽的運動員均不得參加省運會決賽(運動員所參加項目預賽期間經省體育局同意參加國內外重大賽事或集訓的運動員除外,但該運動員預賽必須正式報名)。

(四)代表外省(市、自治區)在全國註冊且不能代表山東參加全運會的運動員不得參加省運會。

(五)與高等院校或俱樂部雙重註冊並符合第二十四屆省運會參賽資格的運動員,經省相關項目管理單位批准,報省體育局備案後,可代表輸送市參加省運會。

(六)經省體育局批准,轉會(交流)到外省並符合第二十四屆省運會參賽資格的我省優秀運動隊運動員,可代表所屬輸送市報名參賽。

(七)凡無故不參加省體育局指定比賽或集訓的運動員,不得參加第二十四屆省運會比賽。

(八)本週期(2015-2017)年度賽前文化課考試累計兩次不及格的,以及本週期年度錦標賽中受到過賽風賽紀和興奮劑處分的運動員不得參加省運會。

(九)省體育局接受對運動員資格問題的舉報,但必須提交詳實的證明材料,截止時間以本項目預賽結束30天內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六、運動員組別劃分

(一)通過第二十三屆省運會資審建證的運動員按照骨齡順推參加第二十四屆省運會。

(二)具備參加第二十四屆省運會資格的順推運動員必須升組參賽,順推運動員換項參賽須符合第二十四屆省運會運動員換項規定,順推後運動員骨齡超出項目最高組別年齡設置的不得參賽。

(三)新建證運動員以身份證年齡結合骨齡劃分參賽組別,身份證年齡超出項目組別年齡的不允許參加比賽。

(四)新建證運動員骨齡大於身份證年齡1歲(含1歲)以內及骨齡小於身份證年齡者,以身份證年齡分組參賽,骨齡大於身份證年齡1歲(不含1歲)以上者,按骨齡分組參賽。資審時男子骨齡18,女子骨齡17的運動員不允許參加比賽。

(五)乙組運動員骨齡超過規定範圍但符合甲組參賽條件的可升至甲組參賽,甲組運動員骨齡超過規定範圍的不再具有省運會參賽資格。

(六)運動員按資審結果確定參賽組別,不允許升、降組參賽,實際參賽組別以省運會預賽報名為準。第二十三屆省運會運動員更改項目的,可按骨齡順推的方式參加更改項目相應組別的比賽。

(七)2010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學齡前運動員以身份證年齡為準劃分參賽組別,資審時不再進行骨齡拍片。

七、引進運動員規定

(一)以戶口所在地身份證為準,凡省外身份證號碼且在2014年6月30日之後戶籍落戶山東的運動員參加山東省第二十四屆運動會均視為引進運動員。

(二)甲組運動員的引進工作由省各運動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引進的運動員必須辦理招聘或試訓手續,並代表山東完成全國註冊,方可代表某市參加第二十四屆省運會。乙組運動員的引進工作由各市負責,引進的運動員必須代表山東完成8年以上全國註冊(有年齡限制的項目,必須簽定在達到註冊規定年齡時,代表山東進行全國註冊的協議書,未滿16週歲的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簽),符合第二十四屆省運會資格的運動員方可代表引進單位參加省運會。各市將擬引進的運動員名單和材料報省相關項目管理單位,省相關項目管理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統一組織集訓,合格者可辦理引進手續。引進材料由省項目管理單位審核,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省體育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辦理引進。

男子足球甲組的引進以該運動員代表山東參加全運會的資格為準,網球項目不允許引進。

(三)引進運動員截止時間為本組別運動員資審信息採集結束之日,省體育局將於2017年3月31日前公示引進運動員名單。

(四)第二十四屆省運會預、決賽期間,凡代表團被查出有假引進的,取消該運動員比賽成績和參賽資格,已完成的比賽結果不再改變,其被取消後的名次依次遞補,每查出一名運動員將在所屬代表團成績中扣除2枚金牌,26分。

八、運動員交流規定

(一)允許省內各市代表團之間運動員有序交流。已經辦理交流手續的運動員不得更改參賽項目。

(二)球類集體項目2015年1月1日以後落戶本市的外市運動員,必須辦理交流手續,方可代表2015年1月1日以後的戶口所在市參賽。

(三)省內市間交流運動員,輸出市可不受單位、項目和運動員交流人數限制,輸入市每個項目只能與一個市交流(東道主不受限制);足球、籃球、排球(沙攤排球除外)、手球、橄欖球項目每個組別參賽隊交流人數不得超過3人;2人以上(含2人)項目,每個項目不得超過2人;個人項目每小項只允許交流1人。

(四)辦理交流手續時間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交流運動員取得成績只計輸入市代表團。

(六)運動員交流必須簽訂《山東省運動員交流協議書》,一式四份,由省體育局統一印發,在規定時間內交省各項目管理單位審批後報省體育局備案,省各項目管理單位一份,交流雙方單位各持一份,省體育局在2017年1月31日前公佈交流名單。

(七)引進的運動員不能進行交流。

九、運動員換項規定

(一)參加第二十四屆省運會的運動員允許換項一次。

(二)本週期第一次參加省年度錦標賽的項目為首次參加項目(自行車為一個項目),此後有更換項目參賽的視為換項,需辦理換項手續,必須在預賽前參加一次新換項目年度省錦標賽(或代表山東參加的國內外青少年比賽)。

(三)省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運動員的換項審批工作,公佈最終名單並報省體育局備案。換項手續辦理時間截止於2017年12月31日。

(四)交流、引進運動員不得換項。

十、參加辦法

(一)運動員報名參賽必須攜帶《山東省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競賽證》、縣級以上醫務部門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人身意外保險、以及本人和教練員簽名的反興奮劑承諾書。

(二)各項目參加決賽的運動員須經過預賽選拔確定。凡被國家體育總局選派參加國際國內重大比賽的運動員,比賽時間與省運會該項目預賽時間衝突的,需在該項目預賽前30天提供國家體育總局選調文件(原件)、省相關項目管理單位申請,經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審核,省體育局分管領導批准後可直接參加決賽。

(三)各項目參加決賽的報名人數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的規定執行。承辦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橄欖球項目的承辦市可以直接參加承辦項目決賽階段的比賽。

(四)青島、淄博、日照可分別在所承辦項目中按14名、4名、2名參加預賽,但未取得決賽資格的運動員參加決賽,每個大項限報2人。

(五)各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含團長、副團長)數量規定:凡參加比賽運動員總數(不包含第二十四屆省運會開幕式前決賽已經結束項目的運動員人數,下同)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代表團,工作人員人數不超過3人;運動員總數在21人至50人的,可報工作人員5人;運動員總數在51人至100人之間的,運動員每超過10人(尾數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計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員;運動員總數在101人以上的,運動員每超過15人(尾數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計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員。

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運動員總數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團,可報團長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報團長1人,副團長1人;運動員每增加50人可增設副團長1名,以此類推。

此外,如各代表團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設副團長1-4人,不佔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比例,一切費用自理。

(六)各代表團每個項目代表隊應配備1名醫生,在決賽報名時配備的醫生都須在指定某一個項目中進行工作。

(七)參加第二十四屆省運會的各市代表團,必須參加足球、籃球、排球男女乙組比賽,否則不允許所屬代表團參加第二十四屆省運會。

十一、競賽辦法

(一)執行國家體育總局或國際單項運動協會審定的最新項目競賽規則,單項規程規則中如同省運會規程總則不一致的,以省運會規程總則為準。因選材和項目設置原因,省項目管理單位自行制定的競賽規則,必須報省體育局批准,並於2015年開始在山東省年度青少年比賽中實施且無爭議的,方可在省運會實施。年度比賽、預賽和決賽的競賽規則應保持一致。

(二)本屆省運會決賽除拳擊、跆拳道、柔道、國際式摔跤、武術(散打)、擊劍按大賽慣例錄取名次中第三名和第五名可以並列外,其他項目必須通過比賽排出名次順序,不能並列。

(三)各項目按照單項競賽規程進行預賽,並根據單項競賽規程規定的錄取標準和錄取名額確定參加決賽人數。

(四)開幕式後舉行14個大項的比賽,除田徑、游泳、射擊、射箭、舉重、足球、籃球、乒乓球、賽艇、皮划艇、羽毛球、排球項目以外,承辦單位可在設項中任選2個項目,報省體育局確定。以上項目原則上集中在10-12天完成。

(五)預賽、決賽各項目競賽裁判員由省項目管理單位按單項競賽規程、規則的要求選派。

(六)比賽服裝按照各項目競賽規則、規程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七)如採用積分的形式進行年度錦標賽的項目,可通過積分確定省運會決賽資格,積分辦法由省相關項目管理單位制定。

(八)預賽中運動員人(隊)數不足3人(隊)的不進行比賽。決賽階段中,滿足2個人(隊)的項目可以進行比賽,如僅剩1人(隊),則不再進行比賽,所屬代表團直接加記相應金牌和分數。運動員人(隊)數以各項目參加省運會預、決賽正式報名單為準。

(九)凡在省運會預賽或決賽報名之後至各項目比賽開始之前,經查實有運動員違反參賽資格規定的,將取消該運動員的參賽資格,並依據該項目第二十四屆省運會競賽規程、最新競賽規則以及其它相關規定,可以重新確定競賽編排方案並進行比賽。凡在各項目比賽開始之後至比賽全部結束之前,經查實有運動員違反參賽資格規定的,將取消運動員(隊)的參賽資格和比賽成績,已進行比賽的其他運動員(隊)成績及競賽編排不變,名次依次遞補(本條第二款規定項目名次並列的運動員除外,下同);後查實有運動員違反參賽資格規定的,將取消運動員(隊)的比賽成績,其他運動員(隊)所獲名次依次遞補。

十二、興奮劑、性別檢查

(一)興奮劑檢查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山東省體育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性別檢查將根據有關規定,省項目管理單位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則進行。

十三、競賽成績公佈、代表團獎勵和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等辦法另行制定。

十四、申訴、紀律和處罰

(一)為維護體育競賽組織的嚴肅性,省項目管理單位接受關於運動員資格問題的書面舉報,舉報材料須以舉報人(單位)所屬市體育局的名義並提交詳實的舉報證明材料。省相關項目管理單位須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答覆舉報人,經查證舉報不實的,由舉報單位承擔責任及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性質嚴重者追究其他責任。受理截止時間以本項目預賽結束後30天為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舉報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體育局申訴,省體育局處理意見為最終結果。

(二)比賽期間對賽事組織、裁判員判罰等賽風賽紀方面有異議的,可按本項目競賽規則和競賽規程規定有關要求提出申訴,提交本項目競賽委員會裁決,逾期不予受理。

(三)在比賽中對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停賽罷賽、賽場滋事、打架鬥毆,以及未經批准棄權等違反賽風賽紀者(包括各代表隊工作人員和官員),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四)省運會期間違反興奮劑相關文件規定的運動員和代表單位將給以處罰(辦法另定)。

、報名和報到

(一)報名:各代表團於2017年12月31日前填寫《第二十四屆省運會參賽報項表》,並加蓋體育行政部門公章後報山東省體育局業務主管部門。

(二)預賽報名:按各項目競賽規程要求報名,具體時間按各競賽項目規定執行,報名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三)決賽報名:按預賽後確定的運動員數報名報項,各項目決賽報名後,不得變更。

(四)各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報到時間另定;各項目運動隊原則上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2天報到,比賽結束後1天離會。組委會負擔比賽期間各代表團編內人員住宿、市內賽事通勤等有關費用,各代表團須按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伙食費(標準另行通知)。

(五)裁判員及仲裁人員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3天報到,比賽結束後1天離會;由於特殊情況,個別項目需提前報到的,需經省體育局批准。組委會提供裁判員及仲裁人員工作裝備,並負擔食宿費、差旅費、市內交通費、酬金等相關費用。

、代表團團旗

各代表團自備規格為2×3米團旗,顏色自定。代表團團旗須標明規程規定的代表團城市名稱,不得出現其它標誌,如 “濟南市”即可。

十七、其他

本競賽規程總則由山東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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