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離婚的十大誤區

《無問西東》裡,王敏佳的老師許伯常和師母劉淑芬的婚姻給小編留下深刻影響,許伯常出身寒門,劉淑芬供他讀了大學,他承諾了她一輩子。然而許伯常大學畢業後悔婚。劉淑芬不甘心,以死相逼,迫使他結了婚。劉淑芬的那句:外人只看我怎麼打你罵你,可他們不知道你是怎麼打的我。你是用你的態度打的我,你讓我覺得我是世界上最糟糕的人,這句臺詞真的特別扎心。有人說中國式婚姻的特色是守寡式婚姻和喪偶式育兒。男人愛意全無,女人卻要死守是婚姻中的最大誤區,那麼,中國式離婚又有哪些誤區,快來看看你有沒有中招。

誤區一: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中國式離婚的十大誤區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離婚時可以多分甚至不分財產的規定只有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並沒有直接的聯繫。

誤區二:找到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賠償

中國式離婚的十大誤區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於婚外情一定要分清出道德上的婚外情過錯和法律上的婚外情過錯,對於道德意義上的婚外情法律保護程度弱,對於法律意義上的婚外情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損害賠償不僅僅可以在離婚時提出,在離婚之後,無過錯方在事後知道對方有過錯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單獨提出損害賠償。

誤區三: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就不能反悔了

中國式離婚的十大誤區

很多夫妻都認為簽署了離婚協議書,雙方離婚關係就解除了,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的約定就不能反悔,其實不然。首先,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通過法院離婚。

其次,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不發生任何效力。即使對於已經協議離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也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後,小編友情提示,已經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可以用做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以及夫妻財產現有財產狀況的證據。

誤區四: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

中國式離婚的十大誤區

有些夫妻狹義理解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認為夫妻分居兩年以上,法院就一定會判決離婚。這是不正確的,首先,需要明確區分的是客觀存在的分居例如工作調動和子女上學,和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

其次,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後來又分開的,分居不具有持續性。

最後,需要明確的是夫妻分居兩年並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誤區五:只要無過錯方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中國式離婚的十大誤區

很多女性在遭遇丈夫背叛後,選擇堅決不放手,認為只要自己不主動成全小三和丈夫,丈夫也無可奈何,其實不然,法院對於是否判決離婚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不是單看被告的態度。過錯方一樣可以主張離婚。

誤區六:兩歲以下的孩子撫養權都歸母親

中國式離婚的十大誤區

很多女性錯誤地認為兩歲以下的孩子都應當由母親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由此可知,並非所有兩歲以下的孩子都必須隨母親生活,可以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在對孩子成長並無不利影響下約定孩子隨父親生活。

誤區七:撫養權約定後不能變更

中國式離婚的十大誤區

很多離婚夫妻離婚時為爭奪撫養權拼盡全力覺得一旦喪失了撫養權,以後就不能再與孩子一起生活了,其實不是這樣的,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誤區八:法院和律師會幫我調查取證、查找財產

中國式離婚的十大誤區

很多離婚當事人在在日常生活中缺乏維權意識,對家庭財產狀況一無所知,離婚時,天真地認識法官和律師會幫自己主持公道。這完全是一廂情願,法院和律師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並不是無限的。婚姻案件不同於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瞭解到的,沒有當事人提供的詳細線索,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受到很大侷限。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要留心,及時掌握家庭財產動向。

誤區九:婚後加名,離婚房子就平均分割

中國式離婚的十大誤區

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的,那麼該房產依法應屬於出資人婚前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婚後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則視為房屋所有人對其配偶的贈與。很多女性認為只要在房產證上加了名,離婚就可以主張平均分割。

其實,並非加了名就能主張平均分割了,離婚後房產能否進行平分,要看雙方之前的約定情況。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可根據房屋的來源、雙方對房屋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房屋歸屬及折價補償。

誤區十:只要結婚超過八年,個人財產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國式離婚的十大誤區

按照現行婚姻法原則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如果要改變這種現狀,只有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財產約定,來改變法定的婚姻財產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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