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十大案例九、十

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九、十

福州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十大案例

案例九

異地補種復綠模式構建

——被告人廖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一案

案情介紹

2015年4-6月份期間,被告人廖某成在未經林業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僱請勾機在閩侯縣竹岐鄉羅洋村飯溪“長杭”山場勾山做路。經現場勘查和福建南方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共佔用竹岐鄉羅洋村林地 17.8605畝 ,造成原有植被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裁判結果

閩侯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15年4-6月份期間,被告人廖某成在未經林業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僱請勾機在閩侯縣竹岐鄉羅洋村飯溪“長杭”山場勾山做路。經現場勘查和福建南方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共佔用竹岐鄉羅洋村林地 17.8605畝 ,造成原有植被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另查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廖某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廖某成承諾異地進行補種闊葉林53.6畝,且撫育、管護三年,並與林權證權屬人簽訂補種復綠協議,並且主動向指定部門繳納履約保證金5.4萬元。

被告人廖某成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 17.8605畝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成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情況下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成自願進行補種闊葉林品種復綠,並根據本院的指定向閩侯縣林業局繳納履約保證金5.4萬元,本院在量刑時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廖某成的犯罪事實及具有自首情節,又能主動繳納植被恢復履約保證金,進行補種復綠,預繳罰金,具有悔罪表現,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廖某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辯護人有關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等有理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廖某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罰金已交)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案例評析

本案處理重點主要在於對補種復綠的擴大化執行問題,實踐中遇到很多案件被告人無地可供補種復綠,或可供補種復綠的地不夠法律標準,如何落實補種復綠的政策,做到案件一判三贏。就本案的情況,法院統籌各鄉鎮荒山林地等具體情況,梳理出可供補種復綠地塊,由被告人一方和可供補種復綠的林地使用權人簽署補種復綠協議書,被告人既可以完成補種復綠工作,相應的荒山林地又能復綠,而且林地使用權人也可從中受益。

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九、十

案例十

黃某海故意毀壞財物案

案情介紹

2016年7月份,被告人黃某海未經林權所有者同意且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手續,擅自在自家果園旁的山場內砍伐樹木開闢防火路,並將防火路範圍內的林木砍伐清雜之後進行煉山,直到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黃某海煉山完成。經福建鼎力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永泰縣霞拔鄉錦安村“垃圾壠山場”和“竹仔崙”山場被砍伐林木總蓄積量為16.9721立方米。被告人黃某海於2016年10月13日自動到永泰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在涉案山場補植樹苗。

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某海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並且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並補植複種,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黃某海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後,黃某海服判,未提出上訴。

案例評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典型的毀壞、破壞型侵財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易發多見,但關於該罪刑法條文表述還比較模糊寬泛。隨著《追訴標準》中有關故意毀財追訴情形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執法依據和標準。本案中黃某海因個人私利而清雜煉山,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好在被告認錯態度誠懇,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在涉案山場補植樹苗,法院予以從輕處罰。該案的審判符合刑法中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相關規定,有一定的借鑑參考意義。對故意毀壞財物者進行嚴厲處罰,是為了保護公民與國家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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