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龜」背後的「陷阱」

“金龟”背后的“陷阱”

何某因家庭生活借據,竟然萌發“金龜”詐騙的邪念,並以地質勘測為由,騙取了尹某、陽某夫婦現金四萬元,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近日,衡東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責令被告人何某退賠被害人尹某、陽某損失35200元。

被告人何某系湖南省新化縣孟公鎮太陽村人。2013年3月因犯詐騙罪被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刑滿釋放。2017年12月初,何某因生活拮据產生了到外面“下荒”(指金龜詐騙)的想法,並準備了用來詐騙的工藝品假金龜及假證件等。同年12月11日8時許,何某騎摩托車到衡東縣吳集鎮紅坪村被害人尹某家的菜地附近,以地質勘測為由,將假金龜放入土裡,騙尹某(69歲)、陽某(64歲)夫婦說是古董金龜,尹某夫婦信以為真。在取得尹某夫婦的信任後,何某騎摩托車帶尹某至衡東縣洣水鎮衡嶽南路的湖南省農村商業銀行取錢,尹某取出現金4萬元後,在濱江公園附近將4萬元交給何某。何某拿到錢後隨即離開現場回了新化縣。2018年1月15日,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歸案後,何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4 8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老年人錢財達4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何某繫累犯以及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的情節,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利用“金龜”騙錢財是近年來新興的一種詐騙手段,全國各地均有發生,而且屢屢得逞。詐騙分子往往冒充移動公司人員、地震局工作人員、水電隊工作人員,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後,以移動基站或勘測地質等為由,將事先準備好的工藝品假烏龜埋入土內,當著受害人的面挖地,直到挖出“金龜”,便謊稱是很值錢的文物,提出私分,“金龜”歸被害人,被害人拿出數以萬計的“份額”現金給詐騙分子,詐騙分子拿到錢後便逃之夭夭。等到被害人醒悟時,千辛萬苦靠賣雞蛋、賣小菜等掙來的血汗錢已落入詐騙分子的黑手,教訓不可謂不深刻。為斬斷“金龜”詐騙分子的魔爪,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一是要加大對“金龜“詐騙案的打擊力度,震懾犯罪分子,從源頭上杜絕該類犯罪的發生;二是要加強思想教育,牢固樹立“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理念,去除貪念錢財的心理,用自己勤勞的雙手創造社會財富;三是要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以現實案例進行法制宣傳,讓人民群眾對“金龜”詐騙的現實內容和形式有全面的瞭解,增強防範意識,讓“金龜”詐騙成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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