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在打工期間認識了潘某,兩人情投意合,同居生活後育有一子馬小某,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過了兩年,馬某在上班期間因為發生煤礦事故身亡,馬某的父親得知後,與單位協商拿到了五十萬元賠償款。此時,潘某以其子為馬某的合法繼承人為由,要求分割五十萬元賠償款,而馬某的父親在認為由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故馬小某不享有合法繼承權。那麼,馬某與潘某之子,享有繼承權嗎?
根據《婚姻法》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同時,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因此,馬小某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他仍然享有合法繼承權。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原因在於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與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緣關係,是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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