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车身亡,同桌饮酒者担责!

合肥的丁老板是个工地小包工头,他常年带着十几位农民工兄弟在工地干活。

大家齐心协力完成了一个项目,丁老板为了犒劳兄弟们,于2017年10月26日晚上,邀请了凌某、任某等五位兄弟一起在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某小餐馆吃酒庆祝。

席间,兄弟们大饮白酒,十分畅快。你敬我饮,不知不觉中,丁老板已有醉意。凌某等人已经酒足饭饱,大家一起将丁老板护送到他的住处,还对接下去的活计进行一番计划。因夜已渐深,工友兄弟起身告别。这时,丁老板的住处别无他人。

也不知道是见鬼了还是咋的,丁老板醉意朦胧之际驾驶着二轮摩托车上了街,当车子骑到肥西县创新大道时,因酒劲上头,意识模糊撞到道路中央隔离带上,发生了单方面事故,头部、身上多处重伤,经路人报警送医抢救,不治身亡,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后来,经法医鉴定,丁老板在发生交道事故时,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83.2mg/100ml,系处于醉酒状态。

事故发生了,因丁某系醉酒驾驶,被交警判自负全部责任。丁老板家属无处索赔,心生遗憾。后听说丁某一起喝酒的有五个人,于是在能人的指点下,将此五名同桌饮酒者告上了法庭。
男子醉酒驾车身亡,同桌饮酒者担责!

五名工友兄弟认为,他们已经将丁老板护送到住处,还聊了会天才离开。自认已经完成了护送义务,至于丁老板后来自己驾车出去,是其个人行为,其他人并不知情,应由丁老板自己担责,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凌某等五人与丁某在一起聚餐,聚餐后,对于饮酒后的丁某,应尽到提醒、护送等照顾义务。凌某等五人虽然将丁某护送到住处,但是没有联系、告知丁某的亲属饮酒情况,没有真正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再说丁某已经死亡,凌某等五人据理说,他们已经将丁某安全护送到住处,这只是他们单方面的说法,并没有实际的证据。
男子醉酒驾车身亡,同桌饮酒者担责!

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认识到醉酒驾车的违法性与所可能带来的危险性,但其仍然实施以上的行为,应对自身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这样就可以相应减轻凌某等五人的侵权责任。但是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序、损害原因,最终判决凌某等五人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所以说,今后几人同桌饮酒后,头脑清醒的人员,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家中。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着危险状态,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家中,并且马上联系其家属,等待家属到达之后再行离开,避免担责。
男子醉酒驾车身亡,同桌饮酒者担责!

还有一点就是酒后驾车应当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及时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其他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关键是劝阻的行为,需要自己能够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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