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醉驾” 数罪并罚悔不已

吉安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某危险驾驶上诉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谢某作出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三千元的刑罚。谢某收到二审裁定书后,为缓刑期内"醉驾"付出的沉重代价后悔不已。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谢某与他人喝酒后驾驶小车离开,途中与别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谢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85.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谢某2014年因滥伐林木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此次危险驾驶行为发生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遂依法撤销谢某滥伐林木罪缓刑,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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