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迁居到其他农村社区(代耕或借耕)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案例评析(三)

因迁居到其他农村社区(代耕或借耕)引发的

因迁居到其他农村社区(代耕或借耕)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这类纠纷要有两种表现:

  • 一是承包农户迁户或迁居到其他农村社区,其是否丧失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权?
  • 二是承包农户千户或迁居到其他农村社区后,其是否取得迁入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决建议

  • 承包期内全家迁居至外地农村的,无论其户口有没有迁出,只要其在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获得承包土地的,为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权益,其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以迁居、土地撂荒、欠缴农业税费、没履行成员义务等为由收回发包地(收回承包地的法定理由就两个:承包户迁户到地级以上城市或提前半年自愿书面交回)。
  • 但如果迁居农户在迁入地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授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获得承包土地的,经征求其意见,可以由该农户向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确保耕者有其田,避免两头落空和两头受益)。

代耕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如何处理?

农田代耕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向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转包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关系。代耕农并不属于代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有成员,其并不能因为代耕关系便获得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土地承包资格。

可以引导代耕农或借耕者返回原籍进行土地承包确权或参与代耕地的承包土地流转以解决生计保障问题。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在政府主导下,代耕他人承包地并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纠纷,第三人起诉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
  • 第三人以其长期耕作或缴纳农业税等为由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案情】

某县一个行政村红星小组的农户陈某在1987年将全家户口迁至惠州某村民小组,也是农业户口代耕农(原因是原籍所在地的承包地养活不了家人)。1990年原所在村民小组搞承包地小调整,其原村小组以陈某欠交农业税等原因将其原承包地发包给本红星小组的其它农户耕种(也没有书面承包合同等手续)。2011年陈某将户口迁回本村不是原红星小组而是在本村另外一个村小组(因原红星小组不接收落户)。现其陈某要其原红星小组返还原承包地。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争执焦点问题】

  • 1. 陈某自愿迁出户口是否视为丧失红星小组农户资格?
  • 2. 农地承包权与承担农业税要权责利相统一,但农户抛荒承包土地并拒交农业税费提留能否作为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的充分理由?
  • 3.陈某的行为是否视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自愿放弃原有红星小组土地承包权并且主动放弃参与二轮延包?
  • 4.1990年小调整时其他农户是否合法取得陈某原来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简要分析】

陈某虽然自愿迁出户口,但如果未在迁入地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承包土地,并不丧失继续在红星小组承包土地的资格;农户抛荒承包土地并拒交农业税费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前可以作为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理由,但该做法已被《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04年国办发文所否定和纠正;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陈某书面自愿交回承包地和自愿放弃参与二轮土地延包,其仍有土地承包资格并要求发还违规收回的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只要陈某不是自愿交回承包地,发包方与其他农户新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

Tips

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进入收官阶段!

2018年底前,我省将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不待我,只争朝夕,夯实土地确权成果,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村各项制度改革落好子布好局铺垫基石。

因迁居到其他农村社区(代耕或借耕)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同志及工作者,当务之急要督促已完成镇村做好查漏补缺工作;重点对未完成或未颁证的镇村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责任,督促其按照时间表倒排工期、倒逼任务、确保质量。各地可进村入户摸底进度和质量,实时开展通报约谈,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实现农村承包地“一张图”不缺不漏。

因迁居到其他农村社区(代耕或借耕)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全省农民切身权益的头号大事、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农业君给农民兄弟整理了土地确权问题的反映途径:

  • 广东“三农”热线:(020)12316
  • 广东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gdagri.gov.cn/
  • 广东农业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dnywx

农业君特别提醒哦!农村土地确权情况问题反映要实事求是,严禁造谣诽谤,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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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东省农村产权改革办公室、广东省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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