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拘留显实效

二次拘留显实效

常某拖欠陶某某货款一直未还,陶某某诉至颍州法院,经审理判决常某偿还陶某某货款41560元。判决生效后,常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陶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常某送达了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期限内申报财产。经网络查控,常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面对强制执行,常某表示,大不了拘留我15天,颍州法院遂以“拒不报告财产”为由对她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间常某仍以没有钱给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又以“拒绝履行义务”为由再次予以司法拘留15天,并在首次拘留届满前在拘留所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面对二次拘留,常某傻脸了,不是说只能拘留一次吗?我不能再蹲了啊。她连忙联系家人还款。在二次拘留的首日即常某被拘留的第16天,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当场支付11560元,余款分期给付。常某后被提前解除拘留。

司法拘留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制裁措施之一,其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产生最有力的威慑作用,是执行工作中的“杀手锏”。但有部分顽固的“老赖”,认为法院最多拘留15天,扛过去就行了,导致有时拘留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本案中实施“二次”拘留,是以不同的理由分别采取拘留措施,形成连续拘留30天,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将造成较大的影响,从而对被执行人产生强有力的威慑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极大打击了拒执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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