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拘留顯實效

二次拘留顯實效

常某拖欠陶某某貨款一直未還,陶某某訴至潁州法院,經審理判決常某償還陶某某貨款41560元。判決生效後,常某仍不履行還款義務,陶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向常某送達了財產申報令,責令其在期限內申報財產。經網絡查控,常某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也未主動履行,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採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面對強制執行,常某表示,大不了拘留我15天,潁州法院遂以“拒不報告財產”為由對她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間常某仍以沒有錢給為由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又以“拒絕履行義務”為由再次予以司法拘留15天,並在首次拘留屆滿前在拘留所向其送達了拘留決定書。面對二次拘留,常某傻臉了,不是說只能拘留一次嗎?我不能再蹲了啊。她連忙聯繫家人還款。在二次拘留的首日即常某被拘留的第16天,經雙方協商達成和解執行協議,當場支付11560元,餘款分期給付。常某後被提前解除拘留。

司法拘留是法院執行程序中的制裁措施之一,其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對被執行人產生最有力的威懾作用,是執行工作中的“殺手鐧”。但有部分頑固的“老賴”,認為法院最多拘留15天,扛過去就行了,導致有時拘留達不到應有的效果。本案中實施“二次”拘留,是以不同的理由分別採取拘留措施,形成連續拘留30天,對被執行人的生產生活將造成較大的影響,從而對被執行人產生強有力的威懾作用,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極大打擊了拒執頑固分子的囂張氣焰,彰顯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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