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闢謠!誰說7月1日後通行費發票不能抵扣了?

緊急闢謠!誰說7月1日後通行費發票不能抵扣了?

緊急闢謠!誰說7月1日後通行費發票不能抵扣了?

一、案例介紹:

近日網絡上充斥著通行費發票不能抵扣的信息,為了還原事件真相為企業規避財稅損失,作者對自2018年7月1日起通行費發票能否抵扣增值稅的問題,進行一下系統的梳理及總結。

二、稅務政策:

1、高速公路通行費: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2、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3、道路、橋、閘通行費: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參考文獻: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90號)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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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1、唯一變化的是取得高速公路紙質通行費發票不得繼續抵扣了,其他情況未發生變化均可以繼續抵扣:自2018年7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高速路通行費如取得紙質通行費發票的不可抵扣增值稅,如取得有稅額的電子通行費發票可繼續抵扣;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憑取得通行費紙質發票,繼續抵扣增值稅;另外,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紙質發票繼續計算抵扣增值稅(未規定抵扣有效期)。

2、提醒1: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勾選查詢確認後抵扣。

3、提醒2:嚴格來說預付卡充值發票不僅不能抵扣增值稅也無法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以應逐步減少預付卡充值即開發票的情況。

4、提醒3:如加蓋“XX高速”發票專用章的可判斷該發票屬於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

您在工作中還遇到過什麼奇葩進項稅額抵扣的事,歡迎在評論區說出來大家一起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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