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解读

2018年5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精神和国家及省市房地产调控的决策部署,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定房价,研究制定了此《通知》。

二、起草过程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我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确定由市住建委代政府草拟《通知》稿件。经认真研究哈尔滨房地产市场实际,调研国内其他同类城市已出台的政策,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和市公积金中心共同草拟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以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是本着因域施策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土地供应,落实供给侧改革政策,强化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加大调控力度,稳定房价。根据各区域房地产用地供需关系制定差别化供地政策。

二是抑制炒房行为,实行区域性限售政策。自5月5日起,在主城区6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区域范围内,取消建设单位网签合同备案信息注销权限,凡新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此处的商品住房指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二手住房。即购房人2018年5月5日之后在城六区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只有在商品房网签合同签订满三年以后方可上市交易。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三是提高公积金贷款条件。进一步降低个人债务风险,在延续现有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同时,将个人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0.5调整为0.4。此项政策实施前(以哈房公委发〔2018〕1号文件规定时间为准),申请贷款职工已与开发企业签订联机备案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交足购房首付款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或者已办理《批准存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评估通知书》、交足购房首付款并取得资金票据的,仍执行调整前公积金个人贷款还贷能力系数0.5。

四是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和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信贷调控政策,严格控制二套以上购房的首付和利率标准;强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和预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厉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等行为。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清出市场。

五是此前我市出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规定有与本通知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解读单位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通知》的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解读人为商品房处李长志、综合调研处李广杰,联系电话为87383352、87383143,涉及其他部门详细专业问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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