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侦查中什么是批准逮捕?侦查、审查阶段办案期限如何规定?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那么关于批准逮捕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如果是需要逮捕的话,那么就要先申请,其后再逮捕,也就是要批准逮捕。

在刑事侦查中什么是批准逮捕?侦查、审查阶段办案期限如何规定?

批准逮捕的法律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侦查中什么是批准逮捕?侦查、审查阶段办案期限如何规定?

刑事诉讼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多久,最长期限又是多久?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如下所示:

(一)审判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2、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3、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强制措施期限

1、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2、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3、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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