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长春长生被立案调查,董事长和4名高管被带走?

msiky


被立案调查是理所当然的事,长生生物犯下如此滔天罪行,必须对他们严惩不贷!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另外,长生公司此前就生产过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百白破,这批百白破疫苗共有 252600 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长生生物真是丧尽天良,竟然敢在关乎国民生命健康的疫苗上公然作假,将数以亿计的国民生命视如草芥,简直令人触目惊心!众所周知,染上狂犬病毒的人如果不及时治疗,很有可能就会狂犬病发而痛苦死去。长生公司公然生产、销售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供人使用,在药效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必将贻误治疗,从而酿成悲剧。因此,长生生物在主观上是在放任狂犬病人因贻误治疗而死于非命的危害后果,这种行为简直就是故意杀人!

至于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属于假药还是劣药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以调查结果判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记录造假,必然会造成所产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如果是成分种类不符则属于假药,如果成分种类相符只是含量不达标则属于劣药。

当然,无论是假药还是劣药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兜底罪名,最后根据具体情节以处罚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长生生物涉案人员立案调查,正式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真是大快人心的消息。希望有关司法机关及时查清事实,追责到底,对涉案人员严惩不贷,以告慰全国人民的愤慨之情。


冰焰


长生公司的问题,不只在于疫苗本身,侦查机关针对的,更多在于疫苗背后的整个链条。

从2018年7月18日长春长生疫苗被曝出存在记录造假,检测出【药效测定】不合格事件后,舆论持续发酵,并且也引起了几乎所有人的不安和愤怒。从昨晚开始,国务院总理作出指示,称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了民众的底线,要求国务院派出调查组,针对长生公司和整个生产、销售渠道进行彻查。

就在刚刚,总书记也对疫苗问题作出指示,称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的行为,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切实回应群众关切。

7月23日15时,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城公安分局发布声明,称针对长生公司冻干狂犬疫苗,对包括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在内的4名高管带回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审查。

从长春公安的声明上看,此次针对的事件为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而暂时没有提及给儿童接种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同时公安机关也没有公布高某芳等4名高管所涉及的具体犯罪罪名。

但根据公安机关所针对的事实,我们大致可以猜测其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为:

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疫苗背后的某种特定犯罪链条。

公安机关针对冻干人用狂犬疫苗进行立案,而非百白破联合疫苗立案,其原因仍然不能离开两者在具体作用上的不同。

对于“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而言,虽然属于儿童必须接种的疫苗种类,但这种疫苗更重要的是在于在不存在任何症状的前提下进行预防,也就是说哪怕儿童从未也有可能以后也不会接触到有百白破病毒的环境的情况下,对儿童进行预防;

但对于“冻干人用狂犬疫苗”来说,却是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在具有极大感染可能的情况下进行预防,如已经被狗、猫或其他野生动物咬伤或抓伤后,注射疫苗防止感人狂犬病。

从感染的可能性上来说,后者所面临的感染风险,要高于前者;而从致死率来说,狂犬病的100%致死率已经达到了致死率的最高值。

所以一旦在狂犬病疫苗上出现问题,导致人被感染狂犬病,那么唯一的结果就是死亡,这样所引发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恐慌要更为严重。

昨天我曾经在其他两篇文章中提到,长春长生公司的行为,属于生产记录造假。

而《刑法》中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中,取消了假药罪中关于金额的规定,只规定造成严重人体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以在认定刑事责任方面,最大的难题就在于患病(甚至死亡)结果,与接种疫苗(疫苗无效或药效不合格)等问题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在狂犬病这种疾病中,由于致死率高、患病可能性大、发病时间短等因素,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相比百白破疫苗更为容易,因此以该疫苗作为突破口相比较于百白破疫苗更为容易。

同时,目前行政机关所公布的情况为长生公司记录造假,但具体在配方、原料部分造假,还是其他一般程序方面造假则并未提及,所以具体性质仍不好确定。

如果在配方和原料部分造假,则会直接将案件性质转变为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

假药和劣药的根本区别,在于药品质和量的区别,如果在药品配方、原料方面,以及产品包装、药效说明、主治病症等方面进行造假,则属于药品本质方面存在问题,此时该药品属于“假药”范畴;但如果药品因偷工减料,将原本应当具有的药效丧失或减弱,但药品其他部分不存在问题,则此时药品属于“劣药”范畴。

再通俗来说,假药会直接给人体造成损害,直接吃伤或吃死人,而劣药是治不好人。

如果长生公司在配方、原料方面的记录上造假,那么将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而如果只是在其他一般程序方面的记录进行造假,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这其中的差别,就在于公安侦查过程中造假的环节方面。

本案最为严重的问题,除了疫苗本身,还在于疫苗背后的利益链条和某种特定犯罪问题:

在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中,生产和销售环节,都有相关部门的监管。而长生公司的问题疫苗大量流入市场,其背后断然离不开庞大的利益链条,同样伴随着利益链的,自然就是涉及某些犯罪的滋生。

而这个链条才是这个案件中最为恐怖,也是侦查机关下一步很有可能继续深入的方向。

所谓无商不奸,商家追逐利益不排除会有丧心病狂的事情发生,所以此时行政部门的监管才显得尤为重要,但如果某些问题滋生到监管部门,那么后续的影响就将是深远且致命的。

所以,我们不妨在此预测一下,之后的不久,监察委将介入本次疫苗事件,针对有可能涉及的某种犯罪问题进行调查。

只希望,涉案的所有黑心勾结,都能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高萌Goal


1.公安局刑事立案意味着什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立案,意味着此前长生系公司面临的所谓深交所违规信息披露问询、食药监局的罚款、责令停产等等行业、行政监管等措施都成了小儿科,这回是要动真格,可能要以最严厉的手段处罚先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了。

公安机关立案,一般是因为有人报案、举报或者控告、而本案中是因为吉林省食药监局的移送,公安机关如果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立案。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涉及什么犯罪事实?

此前媒体曝出来关于长生疫苗问题主要是两点:一个是人用狂犬病疫苗问题,一个是儿童用百白破疫苗问题,后者已经销售21万支到山东,引发了巨大的社会震动。

此次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案情中,给出信息点是因为狂犬病疫苗的问题。但是可以合理的猜测是,本案中,疫苗本身涉及的犯罪问题一定会查实清楚,是否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都会有个答案,但是,案件的深度侦查后,可能还会查出其他问题,比如是否存在职务犯罪、对医务人员、监管部门行贿受贿等等问题,因此此前已经有零星案件暴露出此类问题,比如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从2003年起,长春长生的狂犬、流感、水痘、甲肝、乙肝等多个疫苗产品都卷入了行贿案件,涉嫌向超20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案地区有广东、河南、福建、安徽、安徽、河南等地。

因此,这一次公安机关的调查,是否会全面性的查清此类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3.是否会拘留相关责任人?

公安机关立案以后,案件正式进入了侦查阶段,根据目前公安机关的信息,相关涉案人员还没有被采取刑事拘留等羁押措施。公安机关的公告中,使用的是“带”这个词。这个词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传唤相关责任人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目前应该是传唤了相关责任人到办案部门接受调查和讯问,同时,公安机关会对涉案单位的办公地点进行相关搜查、扣押相关物品,获得更多证据。

传唤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也就是说,最长在24小时内,公安机关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选择暂时结束传唤,放涉案人员回家;二是选择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进一步方便开展侦查工作,防止逃跑、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等等。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这一次,有些人必须把牢底坐穿!

吉林长春长生狂犬疫苗事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之后,终于有了实质性突破。

刑事案件立案调查,那就不是区区罚款344万罚款,如此重大案件,一旦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就好像火车车轮已经启动,任何人不能让它停下来。

这些罪行累累的官商,彻底栽了!

在这份”涉嫌违法犯罪立案调查“中,使用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调查“等字样,代表了正式启动刑事案件程序。

这一切,与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惊人的相似。

当时,三鹿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引起舆论哗然,随后事件处理进入快车道,19名嫌疑人被拘留,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被拘留,最终被判无期。

现在,长春长生的董事长也被审查了。

接下来等待她的,应当也是最严厉的处理!

我认为,这一次的疫苗事件,比当年的奶粉事件,更严重,因为奶粉是食品,而疫苗属于药品,普通人对食品有选择权,但疫苗是每个孩子必须接种的,无法躲避。

问题疫苗,比问题奶粉,更可恨,给民众造成的危害,更大!

长春长生目前已查明哪些问题?

据国家药监局负责人表示,现已查明,长春长生“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

由此可见,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可能存在劣质药,假药等情况。

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由此产生的后果,需要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才能确定最终的罪名。

但我认为,由于疫苗的危害性远大于奶粉,对于高某芳等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严惩,应当让他们承担比当初三鹿奶粉管理者更重的责任,才能解人民心头之恨。


99随便


这次无疑是已经触犯了道德的底线,已经惹怒了社会群众,所以必须严厉调查!诉说说的好,打人的事可以忍,小孩的事则不能忍!这次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爆发绝大部分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儿童的疫苗,所以一属实,则罪无可恕!

古人说的好,世界上有三大体系不能丧失道德,一个是教育,一个执法,一个就是医疗,如果这三个体系越过了道德的底线,那就是人间地狱,所以对于疫苗这件事情来说,长春长生一旦坐实就是触犯了我们所谓的底线,所以必须有所交代!

此事也少有的牵动了许多名人,甚至是国家!所以董事长和4名高管倍带走是意料之中的事,并且我相信不久会给我们一个详细的说法!这种调查势在必行,是维护广大群众利益的举措,如果不被带走调查到显得无助!

其实我们经历这样的事件也不少,就像2017年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牵动着每个做父母的心情,当时由于事件的爆发,造成了红黄蓝的美国股价遭受了灭顶之灾,从31.8元的高价,跌至了15.5,民心丧失一片,直到今日才刚刚爬上20元的台阶!

可是这次的事件远远比红黄蓝事件牵扯的大,涉及的范围广,并且它的公司股票还是在本土A股,所以制裁势在必行,并且如果事实一旦承认,一定会以最严厉的方式进行制裁,股价也可能会比红黄蓝遭受的更惨的待遇吧,

不过可怜就可怜了买了长春和长生股票的股民了!

当前有一个段子我觉得非常贴切,那就是“遛狗的时候一定要管好你家的狗,因为狗是真的,疫苗可不是!所以做企业也好,做商人也罢,道德的底线不能越过,更不能触及!社会上有三种东西我们必须尊重和维护,第一是生命健康,第二就是道德,第三就是养老救命的财产!

我是长线价值投资的张大仙,看完点赞股票大涨不停!加波关注带你看懂主力的真正意图!


琅琊榜首张大仙


总算等来了立案调查的初步结果,虽然这只是开始,但是我相信随着调查的深入必然会牵扯出更多我们不知道的真相,让我们拭目以待!下面就个中细节,说说个人看法:

需注意到本案立案的原因是药监局进行移送所致

新闻原述:7月23日15时,长春市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通过新闻可以知晓目前公安机关立案系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移送才进行立案调查,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可见刑事立案的条件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目前并不清楚食药监局移送的材料当中究竟是涉及到什么材料,但是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可能该公司的行为并不仅仅涉及伪造记录生产劣药的问题,否则按照事件进展来看,2017年11月发现问题时就应该予以移送,为何迟迟到今日才移送?

想必其中必定还是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情形被发现,这一点让我们拭目以待!

可能涉嫌的罪名

第一种情况:

【生产、销售劣药罪】所谓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而需要注意到的是该罪名不同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名需要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

  • 这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么该批疫苗的严重性远比我们想象的厉害,否则以该罪名立案与此前2017年调查行政处罚的事实来看,有点互相矛盾。

第二种情况:

【生产、销售假药罪】此种情况就需要根据刚才第一种情况来说,要么就是该批疫苗的严重性远比你我想象的更严重,例如该批疫苗不仅仅是效价有问题,不排除制药成分都存在造假的问题。

据此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可见制药生产假药那么无论数额,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的都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个人推测此种可能性更大。

第三种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臆想,没有什么依据,但是从长春长生这么多年的轨迹来看,该公司的营收当中有巨款用于其他用途,但是却不符合逻辑的情况下,不排除该企业存在贪腐的情况,否则何以解释该公司的疫苗在多年前发现的问题迟迟直到今日才被曝光?而且从生产到流入市场,监管机制却未能起到作用,导致问题疫苗仍然流入市场,就从这一点来说,该案件可能查到最后必然还是会掀起一波惊涛骇浪。

具体的让我们一起等待吧!希望能让我们知道真相。


麋鹿说法


食品、药品与环境问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说问题食品会有害身体、环境污染会祸及子孙,那么假药劣药则是直接“草菅人命”!

假药劣药对于公众的危害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致命的,这一点从此次发生的长生生物制造假疫苗事件产生的巨大负面效应便不难发现!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物质生活的追究不再仅仅局限于吃得饱穿的暖,安全安心的生活环境才是人们最大的追求!

然而近些年来,一些严重危害公众的食药环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反响强烈,这些危害公共的食品、药品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无一不牵涉到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安全的特殊部门自然责无旁贷!

从目前来看,警方在接到药监部门移交的关于长生生物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的犯罪线索后进行立案侦查还只是对于那些丧尽天良的责任人刑事追责的第一步,而后续的侦查过程恐怕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我有不少朋友都在公安机关,因此对于一些他们执法办案的程序有所了解。通常情况下,对于类似本案的食药环案件大都是由专业打击的食药环犯罪的内设机构来完成,比如具体承办此案的机构我认为极有可能就是新区分局的食药环大队。

不过,本案较为特殊而且相对复杂,主要是取证工作涉及的面广量大,涉事企业生产劣药的时间跨度较长,以及需要深挖其他犯罪事实,因此我认为当地警方很有可能会抽调大量警力成立专案组。另外侦办本案还需要不少外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

嫌疑人到案后的24小时比较关键,在如此紧张的时间下完成大量的取证工作恐怕会十分辛苦,讯问嫌疑人与其他取证的到位与否决定了下一步嫌疑人能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希望通过警方的调查能够让该事件得以彻底的水落石出,让真相浮出水面!把这起年度最热门的食药环大案办成公众信服让历史铭记的铁案!


通城丹妹


社会公众苦等多日的靴子终于落地!

生产伪劣疫苗,为了利润,真的什么都敢干,这就是草菅人命!狂犬病可是世界性的医学难题,一旦发作,无药可医,死亡率那是百分之百啊?

马克思在《资本论》曾引用过这样的一句话,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看看长春长生公司的所作所为,不就是在干这样的事情吗?前几天公众号有一篇文章,“疫苗之王”,将这几家疫苗公司的前世今生都给挖掘出来了,可以说正是这篇文章,吹响了长春长生自掘坟墓的号角,引爆了社会公众的愤怒情绪!

这一次,每一个家有儿童的人都是参与者,这一次,我们不愿再轻易让这些黑心企业逃脱惩罚,区区344万,对于他们几十亿的身家来说,简直不值一提,这样轻飘飘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真的不足以震慑他们。这是一个好的迹象,不仅让他们付出自由的代价,还要让这样的企业退出资本市场,赚的那些黑心钱,必须给我们吐出来!


打虎拍蝇


长生生物疫苗造假先被处罚,处罚金额三百多万,所有人都在等,等那些不法分子也被立案侦查,得到惩罚,近期来很多人是愤恨,着急,老话说的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大家等待的这一消息终于等到了,长生董事长和四名高管被公安机关带走立案调查。这是好消息,天大的好消息,这帮罪有应得之人终将躲不过法律的制裁,也会还大众一个公道。

长春公安分局通报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立案调查。

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目前案件相关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长春新区公安分局

2018年7月23日

这是一条多么振奋人心的消息,这一消息的发布,给了全国人民一个交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利益,丧尽天良,制造假疫苗,视全国人民的生命如草芥,如今难逃法网的追究,这对于全国人民来说,是天大的消息,也是近期最热门的话题,也有大众最关心的结果,终将迎来了这一天,我们心里的那种气愤终将随着他们的被抓得到缓解,他们所犯之罪,终将被法律制裁。

笔者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是高兴的,因为这些恶人终于要得到制裁了,同时也是伤心的,因为他们利用假疫苗伤害了全国人民。再高明的犯罪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最后,我们拭目以待,等待这些人得到该有的审判!


珞珈评论社


2018年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对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事件正式立案调查,并带走了主要涉案人员董事长高某方以及该公司4名高管!这个消息就是大快人心,但是只希望这是开始,而不是结束,就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一些吧!

公安机关正式对本案立案调查,这意味着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的标准有两个:1.有犯罪事实;2.该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何为“有犯罪事实”?这是指行为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符合刑法里面的犯罪构成,这种犯罪行为通过了一定的事实反映,那就叫犯罪事实,上升到犯罪事实的犯罪行为是比较严重的了,因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即使危害社会,也是不需要立案调查的。

何为“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有人会问,难道还有犯罪事实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吗?没错,还真的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了已经过了追诉期的犯罪、犯罪人已经死亡、被特赦令免除了刑事处罚的、属于自诉的案件但是受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都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就不能进行立案调查。

在本次问题疫苗事件中,公安机关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证明他们初步表明该企业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疫苗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存在犯罪事实的,而且这个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才进行了立案,并将企业相关负责人带走调查。

长春长生公司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目前公安机关还没公布企业可能涉嫌的罪名,但是根据我的分析,由于该企业的狂犬疫苗被认定为“劣药”,而且在库里,没有对外销售,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要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的话,该企业生产销售的狂犬疫苗必须要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才能定罪,否则不能以此定罪。那这个企业就不涉嫌犯罪了吗?当然不是,虽然企业可能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是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所以只要它的库存狂犬疫苗的价值在15万元以上,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当然,我最希望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其进行定罪,因为这种行为太恶劣了,连狂犬疫苗都敢造假,要知道狂犬疫苗的死亡率几乎是百分之一百啊,这和谋财害命有什么区别?一旦这些有问题的狂犬疫苗销售出去,多少人会受害?多少人被狗咬后随时性命不保?这种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什么?!!!

立案以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立案以后,会对相关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经过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公安机关就会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起公诉,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会择日审理,然后经过开庭审查,就会案件作出判决。

欢迎关注我,共同持续关注这个案件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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